快评丨宰杀自养猪分售700元初罚5万,要过罚相当也要法情相宜

快评丨宰杀自养猪分售700元初罚5万,要过罚相当也要法情相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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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罚相当”之外,“法情相宜”是不是也要跟上呢?

据报道,近日,浙江台州农民应义红到台州市司法局,感谢司法局对其提供法律援助,让其减轻了处罚。原来,应义红去年宰杀了一头家养猪,分售700元,被罚款5万元。所幸,台州市司法局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经仙居县人民法院组织行政调解,执法部门综合考量当事人情况,撤销原处罚决定,减为罚款5000元。

从罚款5万到5千,相差十倍,不得不说,这个对比结果还是很悬殊的。也难怪,虽然被罚了5千,应义红依然对司法局表示感谢。这起案件在网络引发了热议,网友们普遍比较同情这位农民,可能是因为很多人都有着“农村杀猪”的记忆。

在农村长大的人都知道,以前逢年过节,宰杀自养猪既是流传已久的民俗,也是丰满的儿时记忆。这些宰杀后的猪,主人往往吃不完,会分售给亲友邻居,或者物物交换。从这起案件中也可以看到,应义红杀猪是在去年端午节,先是分送给亲友,然后还有剩余,便由他妻子拿到村口售卖。

俗话说,条件足够的时候就讲究,条件不足的时候就将就。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以饮食为例,必然越来越注重卫生、健康,也因此,检疫、规模化、标准化已成了食品安全的要素。但是,对于半辈子从历史中走来、还未走出农村的人来说,也应该给他们一些时间和空间。

处罚决定书显示,当地执法部门给出的依据为《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以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从这个条例来看,700元确实不足1万元,而最低处罚是5万元。但是,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因此,不能机械地执行单一条款,还要参考上位法、类似案例、具体情节等。

正如台州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邵宣豪所讲,应义红家是初次出售自宰猪肉,数量不多,且未造成社会危害;此外,应义红因车祸致残,夫妻俩以务农为生,家庭经济困难。这些具体情节,不能视而不见。邵宣豪认为,执法人员机械地按照罚则规定执法,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的“过罚相当”原则。

我们常说,法律法规要长牙齿,但是在一定的具体场景中,也要长柔舌,要综合考虑各方因素。法律是刚性的,执法却可以是柔性的。而且,一项法律法规,从制定到出台再到实施,既需要一个与社会磨合、适应的过程,也需要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加强普法。

有一个细节是,应义红一家面对处罚很是困惑,表示“想不通”,这其实本身也反映了问题。如果说,应义红真是不知道宰杀自养猪不能售卖,依然按照传统的生活习惯行事,那么在这起违法案件中,该反思的不仅仅是直接违法的当事人。“过罚相当”之外,“法情相宜”是不是也要跟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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