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政府论》 父权、君权与统治的正当性

20.2《政府论》 父权、君权与统治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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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联中读的各位朋友,大家好!在熟悉了洛克的生平与著述之后,这一节我们将进入洛克关于统治正当性的讨论。
罗伯特·菲尔麦,英国著名保皇派政治理论家,在其代表作《论父权制》中,菲尔麦从父权角度为君主制做了系统的辩护。他指出,人类并非天生自由的,他们天生隶属于父母,而王权起源于父权,同样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这种父(君)权的原型就是《旧约》中亚当的权威,亚当根据神命取得对整个世界的支配权力,成为“全世界的君主”。同样,王权依据上帝的法律而来,不受任何低级的法律约束,君主超越法律之上。法律只不过是具有至高无上的父权者的意志。父亲、君王、亚当,三者的权威尽管作用于不同的对象,但其性质却是一样的,都是绝对的,其行为都决定于行使者自身的意志。儿子对他们的父亲的从属是一切王权的根源,世界上的一切权力或是从父权派生,或是篡夺父权而来,此外再也找不出任何权力的其他来源。尽管现在的国王并非其治下民众的生身父亲,但他们从臣民的先祖那里继承了最高治权,这些继承人不仅是他们自己孩子的主宰,而且是他们的兄弟以及其他隶属于其父亲的人们的主宰。由于古代家庭可能会走向家道中落,因此许多君主时常会挑选那些才能出众的人做继承者,赋予他们以父权权威。这些被挑选的继承者的权威并非来自人民,而是来自上帝,在这里,父权、君权、神权可谓三位一体:“无论是王国还是共和国,无论其君主是人民的最高父亲或者仅仅是这一父亲的继承人,也不论他是通过篡夺、贵族或人民的选举,或者其他任何途径,不管治理共和国的是少数人还是多数人,无论是一个人、许多人还是全体掌握,唯一自然且正当的权威是父亲的权威。”
父亲权威的自然正当衍生出君主权威的自然正当:“如果我们将一位父亲的责任与一位君王比较,我们会发现他们是一回事,唯一的区别仅仅在于两者所涉及范围的差异。父亲是一个家庭的主宰,而国王却主宰着许多家庭,他要照料的是整个国家。对他来说,战争、和平、司法以及一切主权行动,都是旨在向其治下的每一位臣民、次一级的父亲确保和分配他们的权利和特权。因此,国王的全部责任在于一种对其臣民父亲般的照料。”(Patriarcha,11) 君权服从的是上帝的律法,它不受实证法的约束,实证法只是他用来约束民众胡作非为的手段:父亲按照自己的意志而不是他的子女或奴隶的意志治理家庭,父亲受到自然法的约束,倾其全力捍卫家庭,同理,对君主来说,依照自然法,王国的安全则是他的首要法律,追求公益、公平,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权衡利弊,因地制宜。 
针对菲尔麦父权-君权-神权论主张,洛克提出了直截了当的批判,他指出,“单是神的创造这一点并不能给予他(亚当)以统治权,既然是上帝的‘选任’使亚当成为君主的,我们便可以在‘不否认亚当为神所创造’的情况下,假定人类是生而自由的了。”(I-15)尽管神创亚当,但“上帝并没有给予亚当以对人类、对他的儿女、对他自己同类任何直接的权力,因此,亚当并没有基于这种特许而成为统治者或‘君主’。……上帝给予他的不是对低级生物的‘个人统治权’,而是与一切人类相同的权利,所以他不能由于这里给予他的所有权而成为‘君主’。(I-24)上帝给予亚当以“对一切在地上走动的生物的统治权”,并不就是给予对他自己的同族的君主权力。无论亚当由此取得了什么样的统治权,它都不是一种个人统治权,而是一种和其余的人类共有的统治权。上帝在这个赐予中,是把世界给予全体人类,而不是给予亚当个人。因此,上帝并没有给予亚当以个人统治权,上帝的赐予是人类所共有,这种统治权是整个人类对其他生物的统治权。上帝也没有给予亚当以支配妻子和儿女的政治权力,更没有给予作为丈夫的亚当以行政官长的生杀予夺之权。子女的孝敬针对的是父亲和母亲双方的,而不是给予父亲一方,不能为父亲独占。而且子女和父母之间的关系乃是一种基于自然情感和亲情的关系,父母对子女并不含有统治者的权力,绝不是一种政治统治权。子女对生身父母的孝敬是他们的一种责任,它与政治服从无关:“具有父亲的身份的个人,与最高官长享有的服从权是两种格格不入的东西,……我们对生父应尽的职责……不同于我们对官长的服从,这种服从是极端专制的君主权也不能解除的。”(I-66)因此,与菲尔麦的主张恰恰相反,人类确实具有一种“天赋的自由”。而且,父权与王权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关联,“亚当不能因父亲的身份而成为统治者,别人也不能如此。”(I-70)
 

既然王权丧失了父权的自明性,但它又是政治社会确立秩序所不可或缺的,核心的问题便转化为:如何将个人的自由与政府的权威结合起来,从而为现代政府找到新的权力来源,正是以洛克为代表的现代政治理论家力图索解的重大议题:“为使人民心悦诚服地尽他们的义务,他们不但必须知道在世界上总是有一种权力,而且必须知道是哪一个人具有支配他们的权力。”(I-81)洛克进一步指出,“从古到今,为患于人类,给人类带来城市破坏、国家人口绝灭以及世界和平被破坏等绝大部分灾祸的最大问题,不在于世界上有没有权力存在,也不在于权力是从什么地方来的,而是谁应当具有权力的问题。”(I-106)假如不说明谁应当具有权力,只会刺激人们的自然野心,使他们热衷于争权夺势,成为一切动乱的祸根。现代人身处的现实政治处境是:君主的天赋权力垮台了,统治权的形式和具有这种权力的人物,全是出于人的命令,而非出自上帝的意旨。继承权不是一种神授的权利,而是一种人为的、依赖于人的意志,长子没有优于他的众兄弟的权利,人类可以随意将政府交给任何人和选择任何形式。基于此,洛克反对长子继承制:丈夫的权力是基于契约,而父亲的权力是基于生儿育女,既不能转移,也不能承袭。
与菲尔麦对父权-君权同构性的强调相反,洛克指出,夫妻社会与政治社会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男女结合的目的在于种族繁衍,而政治社会的首要目的是保护财产。夫妻社会是基于男女之间的自愿合约构成的。政治社会起源于自愿的结合和人们自由地选择他们的统治者和政府形式的相互协议。政治社会的创始是以那些要加入和建立一个社会的个人的同意为依据的。与此相应,“政治权力和父权这两种权力是截然不同而有区别的,是建立在不同的基础上而又各有不同的目标的,因此每一个作为父亲的臣民,对于他的儿女具有和君主对于他的儿女同样多的父权;而每一个有父母的君主,对其父母应当尽到和他的最微贱的臣民对于他们的父母同样多的孝道和服从的义务;因此,父权不能包括一个君主或官长对他臣民的那种统辖权的任何部分或任何程度。”(II-71)父权仅仅意味着对子女的帮助、教养和保护,而且在子女能够运用理性后即告终止。因此,“父权固然是一种自然的统治,但决不能扩展到政治方面的目的和管辖范围。父权决不及于儿女的财产,儿女的财产只有他们才能处理。”(II-170)
如果从理论本身的圆通性来看,在菲尔麦与洛克之间,我们难以分出孰优孰劣。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面对现代民主革命的强大冲击,世道人心业已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对此,无论是菲尔麦还是洛克,无不洞若观火。是反动还是因应,菲尔麦与洛克选择了截然相反的路径,而与时俱进的洛克显然更能赢得现代人的同情。从此,家庭再无家政,父亲再无夫(父)权,家与国之间的内在关联被切断,现代政治统治权不得不为自身寻找新的正当性依据,为此,洛克说得很是明白:“现代世界上的统治者要想从以亚当的个人统辖权和父权为一切权力的根源的说法中得到好处,或从中取得丝毫权威,就成为不可能了,所以,……必须……寻求另一种关于政府的产生、关于政治权力的起源和关于用来安排和明确谁享有这种权力的方法的说法。(II-1)
好的,这一节,我们就讲到这里,下一节,我们将进入洛克关于自然状态和自然法问题的讨论。
这里是西方政治文明之旅第20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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