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初级会计 第二章 资产(4)周转材料--委托加工物资

(7)初级会计 第二章 资产(4)周转材料--委托加工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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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转材料

    周转材料,是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不符合固定资产定义,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

保持原有形态,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

企业的周转材料包括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


包装物的概念

包装物,是指为了包装本企业商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具体包括:生产过程中用于包装产品作为产品组成部分的包装物;随同商品出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随同商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出租或出借给购买单位使用的包装物。


包装物账务处理

企业应当设置“周转材料——包装物”科目进行核算。

(1)对于生产领用包装物,应根据领用包装物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周转材料—包装物”、“材料成本差异”等科目。

(2)随同商品出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于包装物发出时,按其实际成本计入销售费用。

(3)随同商品出售而单独计价的包装物,一方面应反映其销售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另一方面反应其实际销售成本,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低值易耗品的概念

作为存货核算和管理的低值易耗品,一般划分为一般工具、专用工具、替换设备、管理用具、劳动保护用品、其他用具等。


低值易耗品的账务处理

 为了反映和监督低筐易耗品的增减变动及其结存情况,企业应当设置“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科目进行核算。借方登记低值易耗品增加,贷方登记低值易耗品减少,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期末结存低值易耗品。

低值易耗品,按照使用次数分次计入成本费用,金额较小的,可在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费用;也可以采用分次摊销法(五五摊销法)。

采用分次摊销法的情况下,需要单独设置“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在用”、“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在库”、“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摊销”明细科目。


委托加工物资的概念

委托加工物资是指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商品等物资。

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包括:加工中实际耗用物资的成本、支付的加工费用及应负担的运杂费、支付的税费等。

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不包括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的,记入“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的,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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