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禁毒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在一起毒品犯罪分子利用怀孕的妇女运输毒品的案件中,被告人张某美的涉案毒品数量已达判处死刑的标准。但张某美在首次到案后发现系怀孕的妇女,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应将张某美视为审判时候怀孕的妇女,对其不予判处死刑。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判处相应刑罚,体现了对毒品犯罪从严惩处的坚定决心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2016年8月上旬,被告人张某美受人安排,将藏匿在胸罩和内裤中的20000余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放在行李箱内,于同年8月15日从云南省昆明市乘坐飞机到达重庆市,后在徐某义的租赁房内将藏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的胸罩和内裤交给徐某义,徐某义支付张某美2万元,并将毒品清点后存放于该房屋内。
2016年8月中旬,被告人张某美、普某菊受人安排,采用前述方式,携带装有毒品的行李箱,从云南省昆明市乘坐飞机于8月20日到达重庆市。当日张某美、普某菊与徐某义见面后,跟随徐某义来到其租赁房内,张某美、普某菊将放在行李箱中藏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的胸罩2个、内裤2条交给徐某义。因还需支付张某美、普某菊路费,徐某义在外出取款期间被民警抓获。随后,民警在该房间内将张某美、普某菊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3740.31克。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美、普某菊为牟取非法利益,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其中被告人张某美单独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20000余颗,并与被告人普某菊共同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3740.31克,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根据二被告人运输毒品次数、数量,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当庭拒不认罪等量刑情节,依法本应对张某美、普某菊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无期徒刑。但被告人张某美在首次到案后发现系怀孕的妇女,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应将张某美视为审判时候怀孕的妇女,对其不予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遂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普某菊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c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