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不符合公车改革要求?该厘清的是公私分明的界限

“私车公用”不符合公车改革要求?该厘清的是公私分明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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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改以来,各地“私车公用”现象比较突出。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近日表示,“私车公用”不符合公车改革的要求。

这话可能令人不解,网友对此也有看法,认为“公车私用”不行,“私车公用”怎么也不行了?工作要怎么搞?有网友表示,谁愿意私车公用啊,还不是单位里的公车少,一般的工作人员安排不上,只有用私车去办公,尤其是基层单位,山高路远,来回一趟没个车子还真是麻烦。

对此,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也有解答。据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6月9日消息,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答复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徐浩峰代表关于事业单位人员“私车公用”政策的建议称:车改以来,“私车公用”的问题日益突出,在此过程中,“私车公用”不但会衍生出“私油公供”“私车公修”“私票公报”等现象,而且一旦发生事故,对人员造成伤害、车辆损毁赔偿的认定等,会产生很多纠纷。因此,“私车公用”不符合公车改革的要求。

这话算是说明白了,不是说不能“私车公用”,而是要厘清“私车公用”中衍生的“私车公养”问题,包括一旦发生事故的赔偿纠纷,都是要注意的风险点。

据广西南宁市纪委监委官网“清廉南宁”介绍,2021年7月28日,该网站就“私车公用,能否构成违纪?”作出了回答,表示“不提倡私车公用”。

该回答说,《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第一条规定,坚持公私分明。同时,《党政机关厉行节俭反对浪费条例》也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党政机关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从后果来看,私车公用往往导致私车公养;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使用公车的单位和车主本人都要负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个介绍同样说清楚了不提倡“私车公用”的原因,就是实际操作中会导致公私不分的情形。“清廉南宁”在回答中明确表示,违反规定私车公用并不必然构成违纪,但是造成严重后果或衍生新的违纪问题的,就要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换言之,私车公用的前提是公私分明,不可假公济私。

2021年3月15日,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网站也以“私车公用不是私车公养的借口”为题,举例说明了私车公用的腐败风险。该文由浙江丽水市纪委市监委供稿,文中提到,云和县园林管理处原副主任王晓明、原副主任胡冰,云和县园林绿化工程队工作人员叶俊飞等三人,用公车加油卡为私车加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2020年12月,王晓明、胡冰受到警告处分,叶俊飞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私车公用不能以公济私

据介绍,2016年11月,王晓明主持云和县园林管理处工作,与胡冰、叶俊飞口头商量作下决定。“单位公务用车紧张,有时会因公用私车,因此产生的油费、过路费,没有报销的部分可以使用公车油卡加油补足。”2016年1月至2020年1月,叶俊飞和王晓明、胡冰三人因私车数次被公用,共64次使用公务油卡为私车加油,以此补足因私车公用产生的费用,但三人均违规超额加油,致使超加汽油被私用。2020年8月,三人分别向云和县园林绿化工程队账户退回违规加油费用6309.98元、4346.62元、5708.22元。

三人在反省中说,原以为私车公用了,占点公家便宜不算什么,实则是私心杂念作祟,危害很大,现在受到了应有的处分,会深刻汲取教训,以此为戒。

这个案例也表明,私车公用的廉政风险点就在于要防止公私不分,防止借私车公用来占公家便宜。公与私之间,丁是丁,卯是卯,一是一,二是二,一清二楚,不可混为一谈。私车可以公用,也可以弥补因此产生的费用,但不能越界,公家的便宜一分也不能占。私车公用与私车公养、以公济私是两码事,不能混淆了是非。人们反对的不是私车公用,而是以公济私。

相关文章也指出,随着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深入贯彻落实,作风建设的不断深化,公车私用等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但“私车公养”等隐身变异“四风”问题却禁而不绝。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表示,“私车公用”不符合公车改革的要求,讲的应该也是这个意思,就是要明白公与私的界限,正确认识“私车公用”的禁忌,在“私车公用”时不越线,不脱离纪律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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