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的国际关系准则可以说处在两者之间,因为国际社会既承认主权平等独立,互不干涉内政,又承认人道主义干涉有合理合法的根据。
内容讲义
点击【查看原图】即可一键保存哦
课程文稿
你好!我是周林刚。欢迎来到《通往文明之路100讲》。
在上一讲,我重点和你聊了博丹主权概念的绝对性,绝对性有两个重要特点,一个是立法主权,一个是主权的绝对性体现在例外状态之中。在例外状态下,绝对的主权的目标其实是稳定的秩序和依法统治,也就是说主权不受法律约束的特征是为应对紧急情况准备的,正常条件下是备而不用的最后手段。
但是什么情况算是紧急情况呢?这又得由主权者来判断。所以,主权的绝对性确实包含了这样的可能性,就是主权者,比如一个任性的君主,随时都可能心血来潮地超越法律而行事。就像一句古老的西方法律格言说的那样,皇帝喜欢什么,什么就是法律。那么问题就来了:要是绝对主权者制定了恶法,该怎么办呢?上一讲的最后我们就留下了这个问题。一方面,按照博丹的说法,上帝是最高的主宰,所以哪怕是主权者也不能违反神的法律,就像我们说的,举头三尺有神明,天地良心是最高的权威,不能违反天理,所以,要是君主或国家制定的法律直接违背了这种最高的法则,那人们就不应该遵守;但是另一方面,按照主权具有的绝对性,臣民或国民又没有权利去违抗主权者的命令。这个矛盾该如何解决呢?今天这一讲我们就来聊聊这个矛盾。
绝对主权论中的暴君问题
上一讲我们说过,博丹把绝对君主制当作主权的理想载体,所以对博丹来说,我们提到的难题就是暴君问题。欧洲历史上有共和主义的传统,这个传统是允许诛杀暴君的。例如莎士比亚的《恺撒》这部戏剧,写的就是罗马共和国末期的一个诛杀暴君的故事。布鲁图斯为了维护共和国的体制,与人合谋刺杀了恺撒,原因是恺撒被认定有称帝的野心。这个布鲁图斯是罗马历史上另一个布鲁图斯的后代。这另一个布鲁图斯呢,是在罗马王政末期,与人合力驱逐了被认定为暴君的最后一任国王,开启了罗马共和的时代。另外我们都知道,在17世纪英国内战之后,他们的国王也被处死,成立了以克伦威尔为首的共和体制;还有1789年发生的法国大革命,在1793年也同样处死了国王,成立的共和国。
在共和主义传统之外,欧洲中世纪还有所谓中世纪宪政主义的传统。它强调的是王权应当受到基本法律的约束。虽然这个派别的人不主张诛杀暴君,但他们主张,特定的人员是有权暴力反抗的。这些特定的人员一般是指像诸侯贵族一类的高级官员,他们本身就是部分臣民的领导者。
博丹的观点和上面的两种传统都不同。他不认同高级官吏的反抗权,当然更不认同平民的反抗权,对于诛杀暴君的共和主义主张那更是直接、明确地加以反对。因为这些立场,都同绝对主权的概念是冲突的。那他怎么协调呢?如果他真的支持神法、自然法是主权者也应该遵守的高级法,那么,有什么办法既让主权者拥有绝对的权力,又让他受到这些高级法的约束呢?
博丹有两个办法。先说第一个。虽然不应该反抗暴君和他制定的恶法,但人们可以消极不服从。这大致相当于说,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但就是不照你说的做。如果服从暴君意味着去做悖逆天良的事,意味着做直接违反神法的事,那么我宁愿任人宰割,也不愿自己作恶。消极不服从既做到了不反抗,也做到了不服从。这个办法对于具有坚定的基督教信仰的人来说,可能很有说服力。因为如果真有上帝,或者如果真有因果报应,那么上帝或神明,必然会惩罚暴君的。不过,另一方面说呢,消极不服从的做法里面,其实也蕴含着很深厚的古希腊哲学思想,特别是柏拉图笔下的苏格拉底的思想。按照苏格拉底的思想,不作恶而遭受不利,比作恶而获得利益,更能获得幸福,因为不作恶的话,心灵是平静的。在作恶、行善和不作恶这三件事情的排序上,不作恶也许要排第一位。
博丹为什么主张消极不服从呢?是不是因为上帝会在最后审判的时候把暴君打入地狱呢?博丹并不是从这个角度出发来解释的。他还是比较注重“现世”的效果。他想用一种比死后受罚更直接的理由来说服他的读者。他说,你不可以去伤害或杀死暴君。因为那样的话,就太便宜暴君了。你杀死了暴君,等于是把暴君从人世间最大的痛苦中解救了出来。他一死,就解脱了。要是你真的恨暴君,那就应该让他死罪可免,活罪难逃!你听了一定感到大大的疑惑。这讲的是什么道理?暴君好好地活着,他受什么“获罪”呢?让我们听听博丹的原话吧。他说:
还有比令人害怕和恐惧更加残忍的刽子手吗?我正谈及的在心中永远存在者害怕和恐惧的是担心会失去自己的生命、财产、国家或者所有的亲戚朋友。对暴君来说,这就是他的生活方式,他时时担忧着自己的生命,满怀着种种猜忌、嫉妒、诋毁、愤恨、报复以及其他的情感,以至于他对以前的暴君也施以专制,其程度却比他绞尽脑汁设想出来的各种酷刑去统治他的奴隶们更为残暴。降临在一个人身上的,还能有比下面的不幸更大的不幸吗?——它驱使着暴君将他的臣民变得野蛮和愚蠢,切断了他们接受美德和诚信教育的各种途径,使他们生活在君主的万千耳目的监视之下(以及,博丹还说了诸如此类的其他把臣民变成敌人、让臣民彼此之间变成敌人的种种措施,所有人都变成道路以目,互相攻讦,互不信任,然后博丹总结说:生活在如此邪恶之中的暴君如果死过一千次的话,也不会感到如此的痛苦和备受煎熬。
不要嫌我啰嗦,在这里引用了博丹的一大段话,因为很难用其他的概括生动地表现出博丹原话所具有的修辞效果。你没听错,博丹所说暴君遭受的“活罪”,就是他与一切人为敌的生活状态,这意味着暴君的心灵持久地处在不安全和孤独之中。
听了博丹的这些说法,你是不是在偷笑?笑是正常的,因为这些话听起来确实更像是安慰人民的话。他还提出一个问题,如果你是个正直的人,但不幸生活在暴政当中,当统治者让你去参加他的政府,做他的官员,做他的助手,当他的顾问的时候,你该不该去呢?对此,博丹也承认,“这个问题很难回答,现在仍没有答案”。
独立于平等者
显然,消极不服从的办法支持了主权的绝对性。但这个办法显得过于理想主义,对于普通人来说,可能是一种“不能承受之重”。现在我们来看第二个办法。
我们刚才说过,博丹不赞同武力反抗暴君。但是要注意,博丹不赞同的是主权者的臣民进行武力反抗。无论是贵族、官员还是平民,他们都是主权者的臣民。但是博丹没有说,世界上的一切人都没有权利武力反抗。虽然臣民无权反抗暴君;但是这个世界上,除了君王的下级,还有其他人。当然,主权意味着在人间没有上级。所以博丹自然不会说,有比主权者更高的另外一个人或组织可以惩罚暴君。那样的话,就不是现代主权国家的思想,而是中世纪的思想了。但是,主权是和其他主权并存着的。所以,虽然主权没有上级,而下级又无权反抗,但是还有与主权平等的其他主权!没错,这就是主权平等的思想。
在这个主权平等思想的前提之下,博丹引入了另外一个国家的主权者对暴君的武力讨伐的权力。他有一个非常动人的说法。他说主权为人们关上了一扇正义的大门,就有必要为他们打开另一扇正义之门。所谓关上了一扇正义的大门,指的就是在一国内部,主权是绝对的,臣民们丧失了针对暴君伸张正义的权利。而所谓打开另一扇正义之门,指的就是平等的主权者之间互相监督和制衡的权利,包括武力讨伐的合理性。
因为主权者之间彼此平等,他们都对上帝和自然法,也就是对天理正义负责。他们都是这些高级法的执行者。当其中的一个主权者沦落为暴君的时候,也就是当他成了违反高级法的恶徒的时候,另外的主权者就有权利武力迫使他付出代价,逼迫他走上正途。
博丹的这种思想在今天会被称为“干涉权”。有人会认为这是对内政的干涉,有些主张人权高于主权的人,则认为这是高于法律的更高正义规则产生的必然结论。当代的国际关系准则可以说处在两者之间,因为国际社会既承认主权平等独立,互不干涉内政,又承认人道主义干涉有合理合法的根据。
我们这里就不进一步展开讨论博丹的这个办法了。只是想指出其中的一个要点。博丹的绝对主权概念意味着一个体系,这个体系就像一个“大家庭”,当中的各个主权平等共处。我们说过,主权国家体系是欧洲普世帝国的理想消失之后的替代物。打个比方说,欧洲各国本来或多或少是一个大家庭的成员,这个家庭的大家长可能是罗马教皇,也可能是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后来他们分家了,大家长没有了。但是他们毕竟还是从一个家庭里出来的,还是兄弟关系,仍有相通的价值准则。谁违反了,当了暴君,就是辱没了共同的家族尊严,于是其他兄弟就要来教训他了。
从这个角度说,主权的绝对性包含了一个非常微妙的方面,就是主权者在理论上有了绝对权力之后,可以为所欲为。但是呢,给了他这样的权力,原本是要他做好的统治者的,不是让他学坏的。只有当他行事理性,秉公执法,才能免除其他平等的主权者对他进行干涉。也就是说,博丹的主权者对外独立,但这个独立就跟我们普通人一样,只要我们遵守法律,就没有其他人或官府来干涉我们的生活,只不过主权者们遵守的法治是国际法。
这就是博丹主权概念当中那个非常重要而且常常被人忽视的方面。研究者们把它概括为:独立于平等者。
好了,关于博丹,我们就聊到这里了。从下一讲开始,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第三位大立法者,英国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
下一讲再见!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