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应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三十二条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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