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问题线索来源分类

7.问题线索来源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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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索受理来源分类
谈到纪检机关受理线索,那必定要先说下线索的来源。我们常见的线索来源大致可以分为7类:
一是举报人来电或来访
就是说举报人亲自打电话或登门的方式反映问题。通常情况下,纪委综合室应派不少于2人进行对接。同时填写好《来电、来访工作记录》。接访后应告知举报人提供书面举报信等材料,不提供书面举报信的视为放弃举报。接访后,接访人员应当立即将接访情况向纪委领导汇报。经领导同意列为问题线索的,应当录入《问题线索台账》选择适当处置方式予以处置。
需要说明的是,纪委仅受理反映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的线索,对于举报人索要工程款、解决个人待遇、劳资纠纷等诉求,接访人员可以建议举报人按照相关程序向其他职能部门反映。相关情况只录入《来电、来访工作记录》,不作为问题线索录入《问题线索台账》。
二是举报信和网络举报
举报人采取写信、发邮件、发短信、发微信等有痕迹的方式进行举报的,纪委工作人员应当留好信封、截屏图像等举报痕迹,然后将举报信连同举报痕迹一起向纪委领导汇报,并及时录入信访线索台账。在举报中如果留有姓名和电话或只留电话经核实为实名举报的,在核查结束后需要向举报人反馈情况。
三是上级转办和上级督办问题线索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纪委收到集团公司纪委转办或督办问题线索后应当及时录入本单位的《问题线索台账》,并根据转办单要求开展线索处置工作。常见的转办要求一般包括:“酌处、查处、查处报结果”等。
对于“酌处”的转办问题线索,各单位纪委可以通过问题线索梳理排查专题会的形式集体讨论处置方式,不需要向集团纪委报处置结果。对于“查处”的问题线索,各单位纪委应当成立核查组进行初步核实。对于“查处报结果”的问题线索,各单位纪委在初核完成后立即通过网络方式向集团公司纪委相关督办室汇报,必要时可以由公司纪委书记带承办人携卷前来汇报。需要注意的是必须要在2个月内完成初核并上报结果,如因案情复杂,无法在2个月内完成处置的,承办单位纪委应当向督办部门递交《延期申请》,可以延长1个月。
四是其他部门移交问题线索
各单位职能部门在履职检查过程中发现党员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可以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纪委处置,如审计部审计发现问题、财务部检查发现问题等。在问题线索移交前,纪委相关领导应当与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充分沟通,就问题线索的违纪性质达成初步一致。由职能部门出具《问题线索移交清单》或《工作联系函》,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后进行移交,移交时要将详细的证据材料一并移交纪委。
五是巡视巡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总公司党委、集团公司党委在开展巡视、巡察或回头看期间收到的来电、来信、来访、网络举报等问题线索应移交纪委进行处置。集团公司党委巡察办填写《巡察整改督办单》,经领导审批后移交集团公司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集团公司纪委和所属单位纪委对问责事项进行处置。纪委综合室负责受理集团公司党委巡察办移交的问责事项,并填写拟办单交承办室或所属单位纪委处置。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纪委应当将收到的问题线索视为上级督办问题线索,按照前款程序办理。集团公司纪委负责督办的部门,应当对被督办的问责事项进行验收,并填写《巡察整改验收清单》,报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交集团公司党委巡察办。
六是地方纪委(监委)、公检法机关移交的问题线索
对于地方纪委(监委)移交的问题线索,如果地方纪委(监委)有明确要求的,要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处置或报送相应的结果和材料。如果地方纪委(监委)没有明确要求的,可以视为举报信,按照信访线索处置程序进行处置。
对于公安机关移交的行政处罚,检察院、法院移交的司法程序已经完结的问题线索,集团公司两级纪委可以根据裁定书、判决书、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的内容直接进入立案程序。对于触犯刑法被判处实刑(包括缓刑)的党员领导干部,一律给予双开处分。对触犯刑法被免于起诉或受到行政拘留等非实刑的党员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依纪依规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七是执纪审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各单位纪委在执纪审查过程中,因相关人员检举揭发或有证据表明,发现了新的问题线索的,应当由2名办案人员制作工作记录,留存检举揭发书面材料和相关书证。经核查组或审查组组长审批同意后另案处理。对于执纪审查中新发现的问题线索,应当另行履行线索登记和处置报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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