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3)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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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医补动产权属证书。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转移消灭的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因企业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当持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第四十七条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用地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地上有森林,林木的,应当在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第四十八条依法以承包方式在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生产活动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由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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