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六)凯尔森实证主义方法论的优点与缺陷

第十二章(六)凯尔森实证主义方法论的优点与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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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法学的实证主义哲学意图批判“绝对主体的预设”这一关于存在的整体主义形而上学,但是对“实效”的解释以及为何必须要预设“基础规范”来解决“法律为何有效力”的问题时,却把形式-实证主义带向了“现实主义”,这恰恰暴露出了其方法论的缺陷。“实效问题”是一个需要结合法社会学才可以更好观察与回答的问题,这恰又走出了凯尔森纯粹法学之实证主义的外围,一方面涉及政治权力与法律效力的关系之追问——凯尔森的“国家=法律秩序”只是一种而非唯一回答,一方面也涉及“法律应当发挥什么样的规范性社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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