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助纣为虐的“黄牛”须念好刑责“紧箍咒”

对助纣为虐的“黄牛”须念好刑责“紧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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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限制高消费的失信人员按规定无法购票乘坐高铁和飞机出行,但目前网上仍然活跃着一些自称能为限制高消费的失信被执行人提供购买机票服务的“黄牛”,号称“包飞包过”。这本身也说明,那些需要此类服务的“老赖”明明有钱,却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还想通过各种手段规避执行,逃避法律的制裁。

“执行难”是公平正义之殇。为切实解决“执行难”,最高人民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出台了包括禁止乘坐高铁和飞机在内的限制高消费规定,旨在进一步压缩“老赖”生存空间,促使其履行法定义务。“限高令”实施以来,众多“老赖”迫于信用惩戒压力履行了义务,在实践中起到了解决“执行难”、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的积极作用。然而,为获取不当利益,,一些“黄牛”罔顾“限高令”,甘当帮凶,干起了替“老赖”购买机票的非法交易。如此不仅为“老赖”规避执行开启了“偏门”,消弭了“限高令”的正能量,也让法院解决“执行难”的种种努力打了折扣。

不少“黄牛”热衷为“老赖”当帮凶,除了利益诱惑滋生的铤而走险外,也与此前对“黄牛”惩戒手段不够严密、惩戒力度不够大有关。由于购买机票需要将本人身份信息录入民航数据系统,“黄牛”若要帮助“老赖”顺利购买机票,惟有篡改民航系统数据。根据刑法第285条,这种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犯罪者将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近年来,随着严格执法和依法惩戒力度加大,因帮助“老赖”购买机票锒铛入狱者不在少数,向有此歪念的“黄牛”敲响了警钟。

不仅如此,“黄牛”帮助“老赖”购买机票,也涉嫌非法经营犯罪。刑法第225条规定,该犯罪情节严重的,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面对如此严厉的处罚,一些“黄牛”还乐此不疲帮助“老赖”购买机票,足见其为“蝇头小利”不惜以身试法的疯狂。

“黄牛”帮助“老赖”购买机票的行为,客观上是为“老赖”不履行判决和裁定提供方便,是“老赖”规避执行的共犯,已符合刑法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可对“黄牛”处以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如果“黄牛”对此熟视无睹,与“老赖”沆瀣一气规避执行,必将为此付出沉重代价。

可见,“黄牛”帮助“老赖”购买机票,已构成多种犯罪,应当数罪并罚。遗憾的是,从过往的司法实践情况看,“黄牛”帮助“老赖”购买机票东窗事发后,大多仅对其单方面追究刑责,而少有进行数罪并罚的先例。如此不但大大降低了“黄牛”应承担的刑罚代价,也导致刑罚威慑的效果不能完全彰显,客观上助长了“黄牛”任性甘当“老赖”帮凶的嚣张心态。这是“黄牛”帮助“老赖”购买机票乱象屡禁不绝的重要诱因,亟待引起重视。

不让“黄牛”帮助“老赖”购买机票的帮凶行为得逞,须全面念好刑事责任的“紧箍咒”。司法机关要用足用活已有的刑法规定和司法政策,对甘当帮凶的“黄牛”不能仅严惩单项犯罪行为,只要其行为涉嫌关联犯罪,就应果断祭出数罪并罚的刑罚利剑,使之在刑罚高压威慑面前“多长记性”。如此,才能切实打掉“黄牛”为虎作伥的嚣张气焰,令其甘当“老赖”帮凶的勾当无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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