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14日,杭州一名两岁左右的女童被保姆吴秀芳遗留在电梯内,女童在8楼走出电梯后爬上楼道窗台,不幸坠亡。这起案件有了新进展,5月18日上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秀芳过失致人死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吴秀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在司法实践中,“判一缓二”意味着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没有刑法规定的撤销缓刑情形,则缓刑期满,法院将宣告原判刑期不再执行。可以简单理解为,只要被宣告缓刑的被告人自己不犯事,就不用坐牢。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如果没有检方抗诉,哪怕此案还有二审,被告人一般也不会被判罚的比一审更重。
当然,这样的判罚也并非如有些网友说的那样,是“罚酒三杯”,等于“没事似的”“把小孩害死了一天牢都不用坐”。有期徒刑是法定主刑的一种,缓刑则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体现“从宽”的重要制度之一。缓刑旨在强化刑罚执行的人道性,并因能有效避免短期自由刑的交叉感染而进入刑罚体系。
一审法院对吴秀芳的判决有段较详细的认定和说明,一是综合考虑了小孩坠亡的原因,除被保姆遗忘在电梯内导致一定时间的脱管之外,还存在窗台高度偏低、无防坠装置等客观因素;吴秀芳在发现孩子未出电梯且电梯门即将关闭时,曾用滑板车试图阻挡电梯门关闭,未果后在电梯外言语安抚被害人并按电梯按钮试图打开电梯门,后参与找寻等,认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二是吴秀芳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三是吴秀芳认罪悔罪,无犯罪前科劣迹,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适用缓刑。从法治维度观察,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
对逝者家属来说,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实现刑事司法正义,这是人之常情。在刑事责任之外,还有民事责任。坐牢或缓刑,均不能自动抵销民事赔偿。且民事赔偿的主体也不仅仅限于保姆一方。一个不到2岁的小孩,为何能轻易爬上过道的窗台?公共区域的开放窗台有无必要的防坠措施?这些细节还关乎物业管理等。“吃瓜群众”不妨等等下文分解。
从为人父母的视角,一个无辜生命的逝去,保姆存在重大过错,法院也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名成立,责任人似乎只需承担实际上“不用坐牢”的惩罚,从情感上可能难以接受,不少网友的跟帖亦持类似观点。显然,这起个案在法院裁判结果与部分网友期待结果之间,存在较大落差。也有一些网友认为,保姆只是过失,而非故意。实践中,因父母或家中老人疏于照看导致孩子死亡或受伤的例子并不鲜见,但很少听闻这些责任人主动自首或获刑的例子。保姆有责依法承担就好,过轻或过重均不足取。
由此引发的争议,在舆论场上呈现出对峙态势。分析观点背后的情绪驱动,对垒双方要相互说服达成共识,几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这也可能将成为数字时代公共舆论场上的常态。在一个多元化社会,对个案的跟帖或评论,既有各自站队的立场评判,也有不同倾向的道德评判,当然还有职能部门的司法评判,更多的则是由围观的“吃瓜群众”所提供的情绪评判。这些评判的观察、分析、推论维度各不一致,很难强求有结果上的共识。司法机关要做的,仍是回到司法场域,以法律和事实来主动释法析理,让群众在每一宗个案里都能看见公平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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