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盲订”可以有,但别盲目下单 | 新京报快评

汽车“盲订”可以有,但别盲目下单 | 新京报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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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款新车发布后1小时内的‘盲订’量超过3000单”“某新能源汽车开启‘盲订’预售,意向金1万元抵扣购车款2万元,还可享受多项车主权益”……

近段时间,汽车销售出现了一种新模式——盲订,即在新车未批量生产或仅公布部分配置信息的情况下,消费者根据有限信息,交纳意向金,车企则为消费者提供购车优惠或权益,并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交付车辆。然而,汽车盲订存在的风险值得关注。有不少网友反映盲订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的问题。其中,最多的莫过于“所得非所买”。

作为汽车市场中的一种新的营销方式,盲订在理论上似乎是车企和消费者的双赢。对汽车厂家来说,提前推出盲订,可看作是对市场的一种试探,既可以提前锁定客户,抢占市场先机,还能先行回笼资金,并借此制造品牌营销热点。

对消费者而言,只需缴纳一定的“诚意金”就能“以小博大”,要么换取更高的购车款抵扣额度,要么能获得额外的保养服务,还能优先拿车。在这样的情况下,自然越来越多的车企愿意玩盲订,而部分消费者也有尝试的意愿。

但是,在缺乏足够规范的情况下,盲订模式的所谓双赢局面,却伴随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因为汽车厂家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盲订交易中的主导权和解释权其实是牢牢掌握在前者的手中。

比如,多数盲订汽车,都只公布部分配置信息,而后续交付到消费者手中的实际配置,往往真的变成“开盲盒”。比如减配,或者是与前期宣传和承诺不符的情况,都很常见。要知道,很多开启盲订的汽车产品尚处于研发阶段,就连厂家自身都没法完全确定最终产品的配置,消费者在这种情况下盲订,自然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而且碰到这种情况,消费者要维权是很麻烦的。比如,有的车企选择以赔偿现金或者赠送权益的方式解决纠纷。有的车企则干脆在新车宣传或合同中提示:“最终交付产品与图片及描述可能略有差异,以交付产品实物为准。”这就最大限度撇清了自身的责任。

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但真要遇到这种事,维权可能比想象中的复杂得多。退一步说,购车作为大宗消费,关键还是要图个省心。如果仅是为了追求看起来的“优惠”,就不惜冒着风险选择盲订,未必真的值。

还要注意的一点是,新能源汽车市场仍处于一个快速洗牌的阶段,远未到成熟期,尤其大量背景和能力都有很大差异的“造车新势力”不断涌现,其中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本来就不小。

盲订不仅仅是有车辆减配、货不对板、不能按时交付等风险,甚至可能存在个别车企纯粹搞变相融资。如之前就有车企传出过盲订数万辆,但实际只能交付数百辆的消息。因此,参与盲订的消费者一定要慎重,必须要综合权衡相关车企的经营状况及过往表现来判断,切勿仅看“优惠”力度就无脑冲。

另外,开启盲订的汽车大多属于新车型,而大家都知道,一款新车推出后,在前期一般都要经历一个磨合和试错的过程。比如,新车型的小故障和设计瑕疵往往更常见。所以,若只是为了能够最先拿到新款车就选择盲订,也有必要考虑它的另一面风险。

当然,盲订汽车尽管可能会放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风险,但也不必一概否定它的探索价值。而随着盲订销售模式的愈发普遍,法律法规的针对性跟进很有必要。比如,可就盲订的周期、意向金的金额上限等与消费者权益息息相关环节作出必要的规定。

同时,在相关消费纠纷的解决上,包括投诉方式、处理流程、退换货标准等方面,需有更明确的规范。一句话,要尽量改变盲订模式下,消费者与汽车商家之间的权利保障失衡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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