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认识的本质及其规律
第一节 认识的产生及本质
一、认识的产生
1、认识的产生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
认识是指人所特有的一种能力和活动。认识是在劳动实践中产生的。认识是人同外部世界的和种关系,这种关系随着人的劳动实践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劳动实践的发展而发展,从人类产生起一直到现在都是如此。
意识和认识的起源是一致的。意识是人特有的心理现象,包括人对外部世界的意识和对自我的意识。意识的产生经过了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过程,人的认识也是这样。
2、认识论和本体论
哲学上把研究关于世界的本质或本原问题的理论叫和本体论。
哲学上把研究思维能不能认识、能不能完全正确认识存在的问题,称为认识论。
哲学的基本问题的两个方面是不可分的,也就是说本体论和认识论是不可分的。总之,哲学本体论是一切哲学的根基,它制约着哲学的认识论。当然,本体论也不能脱离认识论而存在,它需要通过具体的认识论观点表现出来。
3、认识和认识论
认识是指人的认识器官-人脑对外部世界的反映。
认识论的对象是人类认识,它的任务是揭示人类认识的本质和发展规律。
二、实践是认识的基础
实践的观点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之第一的基本的观点
1.实践是认识的来源。
实践是沟通主体和客体的桥梁,认识作为主体对客体的反映,只有在主体和客体相互接触、相互作用的情况下才能发生,而能使主体和客体相互接触、相互作用的唯一途径就是实践。
人的认识能力和作为认识结果的知识,都只能来源于实践。
2.实践是认识发展的动力
实践不仅是认识的来源,而且是推动认识发展的动力。具体表现在:社会实践不断提出新的需要、新的研究课题,推动认识的发展;社会实践为认识不断提供新的经验和新的观察、研究的物质手段;社会社会实践推动人的思维能力的发展。社会实践的发展推动人的认识能力的提高。
3.实践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唯一标准。
4.实践是认识的目的。
三、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能动的反映
1、认识的主体
第一、认识主体的含义。认识主体是指认识和实践活动的承担者,是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从事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现实的、具体的人。认识的主体只能是人。
第二、认识主体的性质特点。
首先,人作为认识主体具有自然的物质基础。人不是超自然的存在物,不是从自然界以外来的,人是自然界长期分化的产物。其次,认识主体不仅具有自然的物质基础,而且具有社会历史性。再次,
认识主体具有能动性,这是认识主体的突出特点。
第三、认识主体的结构。
认识主体的结构分为个体、群体和人类整体诸层次。个人是认识的最小的单位,他是认识的直接承担者,是组成群体主体和整个人类不可缺少的因素。人类整体是最高层次的认识主体,它包括地球上的人类总体,既包括现在的人,也包括历史的人,还包括未来的人。
2、认识客体
第一、认识客体的含义和构成。认识客体是指人的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所指向的对象。 主要有自然客体、社会客体、精神客体。
自然客体是指成为人们认识对象的那部分自然界。
社会客体是指作为认识对象的人类社会。
精神客体是指成为人们认识对象的精神活动和精神产品。
第二、认识客体的性质。
认识客体的性质:客观实在性、对象性。
3、主体和客体的关系
认识的主体和客体之间存在着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二者的同一关系即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具体说来,它们的关系表现如下:
第一,主体和客体的实践关系。它是指主体与客体之间改造和被改造的关系,主体作用于客体,就是对客体的改造,也就是实践。 实践关系是一切其他关系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首要的基本关系。
第二,主体和客体的认识关系。它是指主体与客体之间反映和被反映的关系。
第三,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主体对客体具有改造和认识作用,这是主体能动性的表现。
4、认识的本质是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
第一,唯物论的反映论与唯心论的认识论的对立。在哲学上有两条对立的认识路线:一条是从物理学到感觉和思想的路线;一条是从感觉和思想到物的路线。前一条是唯物主义的认识路线,后一条是唯心主义的认识路线。
第二,可知论与不可知论的对立。
哲学上的不可知论是指那些认为世界不可认识或不能彻底认识的哲学认识论。英国的休谟和德国的康德是不可知论的典型代表。
第三、辩证唯物论的能动的反映论与旧唯物论的机械的反映论的对立。在认识上,唯物论都是反映论,但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以前的唯物论的反映论是机械的。
1-7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