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被人才引进到贵阳市花溪区,中途离职却要赔偿8万多元,可我每个月到手工资就只有4000元。”近日,据极目新闻报道,毕业于211高校、曾在贵阳市清华中学担任教师的杨冈向记者讲述了自己的遭遇。
因为杨冈是以人才引进的方式入职,因此聘用合同中约定了如果未满5年服务期离职,要为不足年限支付每年3万元的违约金。正因如此,在法院的一审、二审中杨冈都败诉,他最后不得不通过贷款支付了违约金。
劳动者未满服务年限中途离职,用人单位要求按合同条款支付违约金,法律上并无疑义。问题在于,尽管杨冈表面上被作为“高层次人才”引进,但从新闻报道来看,他似乎并没有享受任何优惠政策。
这一点,也得到曾在贵阳清华中学工作过的相关负责人的证实:“当时的人才引进其实就是个代名词,是学校招人的一个程序。他只有硕士研究生学历,享受的是他这个级别的工资待遇,不可能给他安家费等方面的承诺。”
近年来,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服务期限及中途离职的违约金。劳动者认可违约金的约定,是因为用人单位在正常的薪酬待遇之外,还提供诸如住房补贴、安家费等福利;有的还提供“稀缺资源”,比如在一些大城市,用人单位协助解决劳动者落户问题。
在人们的通常理解里,“人才引进”就是伴随着优厚福利的特殊招聘类型。在一些地方,纳入人才引进项目的劳动者,也确实获得不少工资之外的待遇。有的城市为刚毕业的大学生提供生活、租房、购房等各种名目的补贴,都是依据人才引进的有关规定。
可是,在贵阳这所中学的操作中,“人才引进”多少显得有名无实。每月到手工资只4000元,在省会城市生活根本算不上宽裕,更与“引进人才”应当享有的体面待遇沾不上半点边儿。被引进的人才在入职后产生心理落差,也就在所难免。
更何况,与“明码标价”告知拟聘用人员薪酬待遇的企业不同,一些事业单位对薪资讳莫如深。杨冈当年入职时还是应届毕业生,很难探知单位的实际待遇情况,吸引他决定签订合同的,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人才引进”的名头。
根据报道,经贵阳市花溪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在服务期内离职而不得不赔偿违约金的劳动者并非个例。不知道,这些年轻人在离开曾经抱有青春梦想的单位时,是否产生了“被忽悠”的感觉,但这样的人才引进的确让人才很伤心。
用人单位希望人才队伍稳定,人才也有自由流动的权利。如果用人单位只会用服务期、违约金制度“卡人”,而不是通过提高待遇、岗位吸引力的方式留人,其人才建设的真实水平无疑要打个问号。即便年轻人迫于违约金留了下来,在岗位上恐怕也是心不甘情不愿。
尤其在一些地方的实践中,要避免滥用概念,把“人才引进”当成幌子,对引进人才提出过多限制性要求,却不提供与之相符的福利待遇。画了一张“人才引进”的大饼,却只是为了限制年轻人正常的流动,让人看不到尊重人才、爱惜人才的诚意。
上述求职者的遭遇,也提醒正在找工作的年轻人,在签订合同时多留个心眼,弄明白薪酬待遇、离职可能面临的赔偿等关键性问题。事关自己切身权益,别拉不下面子。用人单位也有义务坦诚相告,在双方签约时明确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和可以享受的各项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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