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个让网友直呼解气的司法判例。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则因员工不转发公司广告至朋友圈被罚1万并开除的案例,引发关注。法院认定:朋友圈内容应个人自主决定,判决涉事单位补发陈某工资10000元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809.6元。
公司要求员工转发朋友圈,这实在太能引起网友共鸣了。具体来看这起案例,涉事单位是一家妇产医院,要求全体员工每日推广医院信息并对信息转发量进行考核,未达标者按照200元/人进行扣发薪酬。2017年7月至2021年8月期间,陈某因未按要求转发,医院共计扣除陈某10000元。
朋友圈和其他个人社交账号一样,都是员工的私域,每个人都有自己朋友圈的自主权和支配权,公司强行要求员工转发工作内容,显然是对员工个人权益的侵犯。我的朋友圈我做主,多么简单的道理。但就是这么简单的道理,一些企业却通过内部规章制度,“明文规定”了完全相反的道理,这当中大有道理可讲。
在网络社交时代,微信、群聊等,早已成为一种办公工具,但这并不代表员工的社交私域,就可以随时随地被企业单位“征用”。员工不仅应该拥有八小时之外的时间,还应该拥有办公室之外的空间,朋友圈不是办公室,公司不能在这里任意发号施令,这应是社会常识。
其实,换个角度,我们就可以理解这家医院行为的荒谬性:如果员工个人家里有什么私事,是否可以用一用公司的办公室来做场地?估计大多数公司领导都会反问一句,“你把公司当你家啦?”是呀,你们又把员工的朋友圈当什么了呢?
近年来,类似的公司侵入员工私域的案例不时发生。比如,有在下班后给员工发微信消息要求必须回复的,有半夜给员工打语音电话的,强行“征用”员工朋友圈,又是另一个典型。在类似事件中,只要诉诸法律且保留证据,员工的个人权益也大都不同程度得到了司法支持。
不过,还是要看到,很多时候类似的行为并没有成为新闻,更没有成为司法案例,大多数员工在面对公司的种种“霸凌”行为时,处于弱势地位,生怕因为说了一个“不”字而丢掉工作,只能选择忍气吞声。归根结底在于,一些企业单位还是没能平视员工,而是把员工及其附属的一切资源都当作了生产资料,缺乏公私边界感。
当然,这并不是说朋友圈就不能发和工作相关的内容,关键是员工要有自主权,自己决定发与不发、怎么发、发多少。发了,是对公司的情分,不发,也不应受到压力和指责。公司的规章制度,绝不能凌驾于个人权利之上。
值得一提的是,这起案例中,劳动仲裁委裁决由妇产医院赔偿和补发工资,妇产医院不服;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妇产医院赔偿和补发工资,妇产医院仍旧不服,直到再审维持原判。这种态度或许也说明,一些错误的认知在某些管理者心中是多么根深蒂固,折射出的是对员工个人权益长期性、普遍性的漠视。
当下,是互联网愈发深入大众工作和生活的时代,也是职场法治和规则不断明确和建立的时代,一些企业单位是时候多学习、多思考了,主动调整自己的管理心态和理念,尊重和满足员工的个人权益。不能总等着法院给企业做法务培训吧?怪难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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