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1—6条

第一章总则,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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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第三条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第四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五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 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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