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理衙门、南、北洋大臣

总理衙门、南、北洋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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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简称为“总理衙门”、“总署”、“译署”,为清政府办洋务及外交事务而特设的中央机构,于咸丰十一年(1861年)由咸丰帝批准成立。总理衙门存在了40年,直到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据清政府与列强签订的《辛丑条约》第12款规定,改为外务部,仍位列六部之上。总理衙门最初主管外交及通商、关税等事务,后来连筑铁路、开矿、制造枪炮军火等事务也归它管理,总揽全部洋务事宜。
咸丰十年十二月(1861.1),置三口通商大臣(详见“北洋通商大臣”),并沿鸦片战争以来旧例,设立五口通商大臣,列于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之下,驻上海,管理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及潮州、琼州、淡水各通商事务及各项“洋务”,由江苏巡抚兼任。后改称南洋通商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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