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1—6条

第一章总则,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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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记分分值

第三章  记分执行

第四章  满分处理

第五章  记分减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记分制度的管理、教育、引导功能,提升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减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第三条  记分周期为十二个月,满分为12分。记分周期自机动车驾驶人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连续计算,或者自初次取得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之日起累积计算。

第四条  记分达到满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第五条  在记分达到满分前,符合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减免部分记分。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业务窗口提供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及记分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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