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要被套上“金箍”了。据报道,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近日发布《北京市明星广告代言行为合规指引》。指引要求,明星本人代言商品前应当“充分使用”,保证使用时间或使用数量,保证足以产生日常消费体验,不应“象征性购买或者使用”。
明星本人代言商品前应当“充分使用”,这一“硬核”规定,深得人心。原因很简单,它直击代言积弊,瞄准长期备受诟病的“未使用却代言相关商品”等乱象。
未充分使用相关商品却代言,很荒唐。打个比方,你是秃顶,却头顶假发代言洗发水广告,不是很可笑吗?再比如,你是男生,却代言卫生巾广告,这不是开国际玩笑吗?很显然,对这样的广告代言人,广大受众不可能待见,会厌屋及乌,连他所代言的商品、商品所属企业都一并排斥。
代言未曾使用过的商品,不只是违反商业伦理,还涉嫌构成商业欺骗。一个最简单的道理是,你没用过这个商品,怎么知道它的效果如何?未真正弄清楚它的实际效果如何,就大肆鼓吹,这不是忽悠消费者吗?
广告代言,钱好赚,但不能乱赚。“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既然想代言某商品,就要先用一用,看看效果如何。如果真有效果就代言,没有效果或效果不佳,就不用代言,否则容易引火烧身。
其实,要求明星本人代言商品前应当“充分使用”,并非高要求。此前,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 》指出,明星本人应当充分使用代言商品,保证在使用时间或者数量上足以产生日常消费体验。广告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换言之,代言商品前应当“充分使用”,只是底线要求,要求明星做到这一点,合情合理,合规合法。如果明星做不到或不愿意,那就不要代言。
一般来说,明星代言会有号召力,普通民众,特别是他们的粉丝往往冲着对明星的信任,购买他们所代言的商品。在这个过程中,明星尤需对他们所代言的商品质量负责,对粉丝对受众负责。
如果只想着把代言费装进口袋,商品出了事也不管,商品名不副实也不顾,那就打错了算盘。在广告代言上,不能闷声发大财,更不能昧心发横财。
值得一提的是,北京的这个规定还指出:明星代言不光要用过才代言,还得充分使用,不能象征性购买或者使用,“确保宣称的功效等内容与实际体验相一致”。这不是简单提醒,而是硬性约束,对于明星来说,在代言时要擦亮眼睛把准脉,要遵纪守法绷紧弦。正所谓“小心驶得万年船”,守住底线才不会事后被动,因不良代言而落得声名狼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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