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附则 (第74-75条)

第九章 附则 (第74-7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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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法第二条第二款中所称的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

  第七十五条 本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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