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惩处破坏黄河矿产资源犯罪案宣判

首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惩处破坏黄河矿产资源犯罪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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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上午,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在设立的黄河流域第一巡回审判法庭,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邵某某等五名被告人因在黄河河道非法采砂被指控犯非法采矿罪一案,当庭达成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依法向社会公示,待公告期满另行出具调解书。据了解,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开始施行后首例适用该法对破坏黄河矿产资源犯罪予以惩处的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春节前后,未取得黄河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被告人邵某某等五人经共同商议,于禁采区黄河河道滩地内擅自开采砂土出售,共计采砂体积为24734.1立方米,价值人民币445214元,其中5414.4立方米被被告人销售,剩余19319.7立方米被公安机关就地封存。

法院经审理认为,五名被告人分别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和全部退赃等量刑情节,结合庭审中当庭达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的情况,依法判处五人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到七个月零十五天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刑。同时,禁止五名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采砂活动。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据审判长张宗敏介绍,河砂是保护河床稳定和水流动态平衡不可缺少的铺盖层和保护层,也是国家所有的宝贵矿产资源,在黄河河道非法采砂不但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还会使黄河湿地生态环境遭受损害。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在黄河流域禁采区和禁采期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违反该法规定,造成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相关费用。

在本案办理的过程中,考虑到被告人犯罪行为给国家造成的矿产资源损失,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在提起刑事公诉之后,依法经公告后又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为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程序有机嵌入刑事诉讼程序,通过一次庭审一并解决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追究和民事责任负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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