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属

案例3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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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基本案情
F 供应商参加了代理机构组织的 XX 市地方病防治所“采购氟骨症患者免费治疗药品(第二批)项目”,项目结束后,因不满质疑回复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投诉人认为:1.谈判小组在符合性评审中,对其提交的产品碳酸钙 D3 咀嚼片判定为与谈判文件要求的碳酸钙 D3 片(Ⅱ)的采购药品不一致,从而导致其废标。在其提交的谈判文件技术资料中,已附有关于“碳酸钙 D3 片(Ⅱ)与碳酸钙 D3 咀嚼片”为同一品种的说明,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足以说明两者虽然制剂不同,但有效成分、规格、用法用量、适应症、药理作用均为完全一致的同一产品。2.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注册信息查询,全国只有北京 A 制药有限公司的通用名为碳酸钙 D3 片(Ⅱ),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情形。

处理理由
关于投诉事项 1,经查,本项目“评审资料汇编”符合性评审情况,投诉人不合格的具体原因为“提供药品剂型与文件要求不一致”;复查时原评审专家认为,碳酸钙 D3 片(Ⅱ)与碳酸钙 D3 咀嚼片,虽然主药碳酸钙与维生素相同,但辅料不同,碳酸钙 D3 片(Ⅱ)的副作用相对较低,并非有效成分、规格、用法用量、适应症、药理作用均为完全一致的同一产品。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2,经核查,本项目谈判文件“采购清单”中要求品名为“碳酸钙 D3 片(Ⅱ)”,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国产全部药品下输入“碳酸钙 D3 片(Ⅱ)”,完全符合此品名的药品,只有北京 A 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2009XXXX 的“碳酸钙 D3 片(Ⅱ)”。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了特定产品,投诉事项成立。

处理结果
当地财政部门作出投诉处理结果:投诉事项 1 不成立;投诉事项 2 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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