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继续执行的税费优惠政策汇编3

2023年继续执行的税费优惠政策汇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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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经营公租房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要点】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十一)取得符合条件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要点】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十二)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政策要点】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十三)供热企业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要点】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十四)宣传文化免征增值税【政策要点】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十五)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要点】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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