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建立和完善养老养老制度的历程

日本建立和完善养老养老制度的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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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是世界上老龄化程度最严重的国家,从20世纪70年代起就进入了老龄化社会,但日本又被称为全球最适宜养老的国家。日本在养老保障上的成功,得益于养老法律制度的建立和相关政策的完善,通过国民年金、医疗保险和介护保险支撑和保障养老,催生和保障养老产业的发展。
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是以立法为前提的,社会保障立法是社会保障制度赖以确立的基础和依据,养老制度概莫能外。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尤其是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比较完善的国家都以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制定和修正为先导。日本是世界上具备完善养老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国家之一。日本的养老保障法律体系不仅有综合性的社会保险法,也有单行的养老保险法律以及伤残、介护等一系列单行法律法规,日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的经验告诉我们,只有把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才能适应社会实践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需要。
一日本的养老制度,可以追溯到明治初期。1874年(明治七年)日本政府公布了《恤救规则》,将需要救济的老年人的条件限定为“极度贫困且独身的废疾者,或者七十岁以上的重症老人们”。1929年昭和初期制定《救护法》,将救济的条件放宽到“因贫困导致无法生活的65岁以上的老人”,并于1932年开始实施。但是按照规定接受救护的老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将得不到承认,其市民权也几乎不复存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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