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购买野生动物制品

拒绝购买野生动物制品

00:00
03:17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