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全国两会上,职场“35岁门槛”再次成为热词。全国政协委员吕国泉建议,加大反年龄歧视就业立法和执法监督力度,不得将年龄作为招聘、晋升或辞退的红线。
“35岁门槛”和每位劳动者息息相关,即使是现阶段更受用人单位欢迎的年轻人,也终有面对“35岁职场荣枯线”的一天。但取消所有行业的“35岁门槛”是否切合实际?理论上,被排除在外的劳动者可以主张,自己的平等就业权利被侵害,用人单位也可以声称,自己是在行使自主用人权。用人单位的每一条招聘条件,都会排除相应部分群体,但选人的过程其实也是排除的过程,用人单位不可能做到来者不拒。也就是说,年龄限制本身不是问题,作出限制的必要性合理性值得思考。比如,对警察、消防员等行业进行年龄限制,普遍被认为是合理的,这是因为年龄和工作内容有直接关系。实践中,设不设置年龄门槛的决定权在用人单位手上。监管部门如果要介入,也会兼顾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和用人单位的自主用人权,不会只站在一方的立场。
并非所有的年龄门槛都是年龄歧视,“35岁门槛”和“35岁歧视”不可混为一谈。平等是机会平等,并不排斥结果存在差异。歧视与平等的核心区别在于,差异是否具有合理性。反对“35岁歧视”,反对的是不合理作出35岁年龄限制,而非要求一律放宽年龄限制。一些用人单位作出35岁年龄限制条件的同时,开了“特别优秀者除外”的口子——用人单位的初衷无非是招到与岗位匹配度高的人,合理限制和年龄歧视之间,有时很难划出一条泾渭分明的分界线。
对于合理的“35岁门槛”,有人凭借前期的规划和积累,跨越了职场分水岭。这说明,中年危机的本质不是年龄危机,而是个人能力没有随年龄增长得到提升带来的危机。跨越这一“门槛”,不能一味指望用人单位,唯有塑造自己的比较优势,才能夺回主动权。
而对于“35岁歧视”,监管部门理应为劳动者撑起腰杆。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少子化,劳动力市场的年龄结构将发生重大变化,推进立法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当下最紧要的就是出台反就业歧视法,明确年龄歧视认定标准,细化就业年龄差别待遇的合理化理由,避免用人单位设置与岗位无直接关系的年龄限制,让劳动用工向适老化调整。另外,根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约10个省份将部分公务员岗位的报考年龄调整为40周岁以下。公务员招录中带头拆除不必要的年龄门槛,具有风向标的作用,有利于引导用人单位优化调整年龄要求,促进平等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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