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三节国务院,85—92条

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三节国务院,85—9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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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务院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八十六条 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


  总理,


  副总理若干人,


  国务委员若干人,


  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


  秘书长。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八十七条 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八十八条 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


  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十条 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


  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第九十一条 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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