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标的物检验(第12—14条)

四、标的物检验(第12—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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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买卖合同中标的物进行检验的“合理期限”的判断;最长“二年”的合理期限是不变期间;超过检验期限再主张标的物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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