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人大近日发布关于征求《河南省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头盔规定》意见的通知,《规定》共设驾驶和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者乘坐人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等九条规定。
在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的《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也明确了对骑“小电电”未佩戴头盔行为的处罚措施: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不戴安全头盔的,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经过一年多的实施,郑州广大电动车驾驶人员已基本养成佩戴安全头盔出行的好习惯。但也有不少市民提出担忧,市场上头盔质量参差不齐、技术标准不够规范,希望河南省有关部门起草相关政策时考虑到这些因素。
据悉,本次征求意见稿,除明确规定驾驶和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强化宣传引导、行业示范、动态评估等措施,做好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头盔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与执法劝导,规范文明执法等,还明确在本省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安全头盔,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安全头盔质量的监督管理。
同时规定,快递、物流、外卖等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安全头盔,并督促其规范佩戴。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应当随车配备安全头盔。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者乘坐人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
如有意见和建议,可于2023年2月28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三处。联系电话:0371-65909683;电子邮箱:hnrdfgsc@163.com;邮寄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纬二路5号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三处 邮编45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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