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4条法人变更登记

第64条法人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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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法人变更登记】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法人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后果1不需要登记的事项,正常发生法律效力
2应依法登记而未登记的事项,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
3应依法登记而未登记的事项,对法人内部具备效力

法人未依法申请变更登记情形下其民事行为效力的认定
法人未依法申请变更登记情形下其民事行为效力的认定,应依照本法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规定、本法合同编、《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合同效力的规定依法作出认定。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经协商,自愿在原有股东内部转让股份的协议应认定为有效,该协议签订后如未履行股东变更程序,一般而言,不应仅因此影响合同效力。转让双方或其他股东主张未经股东变更程序的协议因形式欠缺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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