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5隋代基建及重工业规模浩大6隋朝的金融概况

第九章5隋代基建及重工业规模浩大6隋朝的金融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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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隋代基建及重工业规模浩大
隋代各项手工业已相当发达,尤其在建筑及交通运输方面之工业甚为进步。如隋初所建之洛阳乾元殿,用大木所制栋梁宏壮,非当地所产,乃自江西南昌运来,由2000人拖一柱,地下铺以生铁所制滚柱,以便滑行巨木。隋炀帝时,工部尚书宇文恺造辽水桥不成,军队不能渡过,且右屯卫大将军麦铁仗因而遇害,帝遂差遣何稠造桥,二日而成。史书虽无记述用何方法,但已从中窥知何稠是位出色的建筑工程师。
又如赵县洨河石桥14,又名赵州安济桥,为中国最古之石拱桥,隋代工匠李春所建。此桥制造奇特,人不知其如何能造成,乃用许多整齐平均之石块,紧合拼凑如一,桥拱高耸,奇怪的并无一条支柱,用石叉插勾连,排比砌合,各石间的裂缝用灰黏合填实,桥身各洞之间用腰铁相连,两涯镶嵌四个小拱,不怕汹涌的急流冲击。如果没有深智远虑的巨匠,怎能有如此神乎其技的手艺?
又如造船工业,炀帝在大业元年,先乘他舟从洛水入黄河之口,再乘龙舟。此舟高45尺,长20丈,共有四层:上层有正殿、内殿及东西朝堂;中间两层有120间房,皆用金玉装饰;下层内侍所用。皇后所乘之翔螭舟,规模略小,而装饰则相同。帝出游时,后宫、诸王、公主、百官、僧、尼、道士、蕃客随行之船数千艘,并载内外百司供奉之物,共用挽船士八万余人。又有战艇数千艘,由军士卫兵乘之,并载兵器帐幕,由兵士自己拖引,不给船夫。帝王巡游威仪天下,一面知炀帝奢华糜费,滥用民力;但另一方面可知如此庞大之船队巨舸,必须有先进之造船工业加以配合15。
又如隋时有浙江贼帅高智慧,自称扬州刺史,拥有船舰千艘,屯据要害,兵力甚劲。杨素率大军出击,自早晨苦战至下午四五时,费九牛二虎之力,才将智慧驱赶入海,再自余姚追到温州,始将贼击破。可知当时海上交通已盛。
炀帝又辟驰道多起,其一是发河北十余郡丁男,将山西高原与河北平原之间的太行山凿通,有驰道以通太原,其工程之浩大可见。
六、隋朝的金融概况
1.隋代货币制度晚期不稳
隋文帝因周氏平齐之后,“府库充实,庶事节俭,未尝虚费。开皇之初,议者以比汉代文景,有粟陈贯朽之积”。
文帝因节省开支,稳定币值,奠立了安定富庶的立国基础。宋代学者苏轼亦称道说:“自汉以来,丁口之蕃息,与仓廪府库之盛,莫如隋。”16《文献通考》亦说:“古今称国,计之富者莫如隋。”
文帝开皇初年,使用五铢钱,1000枚共重四斤二两。但此时民间有私铸者,质量多不合标准,因此政府严查关外之杂钱带进市场。不数年后,除了隋五铢钱外,前朝杂钱一律禁用。当时用锡镴铸钱,造成盗铸者更众。
开皇十年后,官府铸钱亦增加,除扬州外,又在鄂州设炉铸钱。文帝又准许杨谅在并州、杨秀在益州铸钱,其他私铸亦盛,遂造成劣币充斥市面。但由于政府经常派员查核各地钱币,非官钱或政府准铸者一概没收,故币值尚算稳定。
文帝处理货币,可谓采取紧缩政策。至隋炀帝的十二年中,因国库积资雄厚,遂大兴土木,广开河渠,并三征高丽。其雄才大略,虽不及秦始皇,但论其所具贵族气质,及不能体恤民困,则态度完全相同。由于军事上、建设上以及个人享受上之开支浩大,乃造成滥发货币、通货膨胀之现象。
炀帝又奖励对外通商,“所经州郡,疲于迎送,糜费以万万计”。与西域胡人的通商虽然发展可观,但钱货使用过巨,公私发行量大增,遂引起货币贬值17。
由于大量私铸钱币,币值急剧下跌。《北史·隋本纪》载,炀帝时“政刑弛紊,贿货公行,莫敢正言,道路以目。六军不息,百役繁兴,行者不归,居者失业,人饥相食,邑落为墟,上不之恤也。东西行幸,靡有定居,每以供费不给,逆收数年之赋”。
由于炀帝挥霍无度,人民负担极重,只得滥铸坏钱,重量日轻,起初千钱重两斤,比政府法定减重五成余,后又减至千钱重一斤。最后竟有翦铁鍱裁皮糊纸以当钱用18。唐李渊攻进长安时,民间用线环钱,质量更差,八九万钱只有半斛而已。大业末年,斛米万钱,经济安得不崩溃。
2.典当及官私贷款
隋代统一之初,国家安宁,商业趋于发达,各种信用业务亦见兴盛。南北朝时,寺院拥有庄园田地,资产富有,常有经营放债及实物高利贷者。南朝梁代时,有人曾以一束苎向长沙寺库质钱,赎当时,于取回之苎中夹杂有五两重黄金,用手巾包裹着。该黄金亦是来典当者之物,得金者诚实送还寺方,寺方酬以一半黄金,而该人坚不肯受。可见当时典当之物,上至贵重之金,下至贱价之苎,均可质钱。当时有以慈善为名而用实物放款或货币放款者。
隋代亦有私人放款以获取利息者,如隋文帝之后,“孝王俊渐奢侈,违犯制度,出钱求息,民吏苦之”19。
亦有政府机构以“公廨钱”20作营运,以赚取利息。先是由于“百寮供费不足,台省府寺咸置廨钱,收息取给。苏孝慈以为官民争利,非兴化之道,上表请罢之。请公卿以下给职田各有差,上并嘉纳焉”21。上述用公廨钱收息,志在营利,以息钱维持百寮供费。开皇十四年,此法曾一度禁止,至十七年复准以公廨钱营利,以补助政府开支之不足,但不准出举收利而已。
《隋书·食货志》记载,开皇八年时,京官及诸州并给公廨钱,回易取利,以给公用。至十四年六月工部尚书安平郡公苏孝慈等以为所在官司因循,往昔以公廨钱物出举兴生,唯利是求,烦扰百姓,败损风俗,于是奏皆给地以营农,回易取利皆禁止。十七年十一月诏在京及在外诸司公廨在市回易及诸处兴生,并听之。唯禁出举收利云。
以上私人或官府放款,供民间借贷者,称为“出责”或“举贷”,名为济民困急,实乃刮削穷苦民众,常为世人所诟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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