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期 |不占用耕地,严禁“因光废耕”!山西交口光伏复合项目开发意见发布

第52期 |不占用耕地,严禁“因光废耕”!山西交口光伏复合项目开发意见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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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8日,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交口县光伏复合项目土地资源和光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提出以下建设要求
1、项目建设遵循“以农业为主,光伏为辅”的原则,不对现有耕地形成实际压占、不改变地表形态、不影响农业生产。使用农用地开展光伏复合项目建设的,要保障农用地可持续利用,严禁“因光废耕”。严守土地红线,不得大规模流转耕地或改变用途造成耕作层破坏。

2、项目选址需符合我县国土空间规划、农业专项规划、村庄规划布局等相关管控要求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违背农民意愿。尽量利用现有建筑物、构筑物,确需占用土地的,优先使用露天开采复垦土地、工矿废弃地等存量用地,以及难以复耕的灾毁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3、项目实施单位须聘请具有较高资质且涵盖农业种植方面资质的设计单位,因地制宜,结合专项规划要求,对项目实施后农业生产部分作出科学合理高效的规划设计,以提高农业产业利用率和产出率。

4、采用“农光互补”模式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建设光伏复合项目的,需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出具不影响农业生产的意见后实施。项目开工前,企业需与所在县、村委、农户签订三方补偿协议,报县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5、凡新上的光伏项目占用露采复垦土地的,原则上具备耕作条件,完成土地复垦验收,履行移交手续后方可流转使用。

6、采用“农光互补”等模式建设的光伏复合项目,坚持“粮食安全、生态保护、农民利益、企业效益共赢”的原则。利用农用地布设的光伏方阵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等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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