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将至,又到了人们聚餐喝酒较多的时节,但欢乐的同时也要防止乐极生悲。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一起因年底聚餐醉酒引发的猝死索赔案。法院认定醉酒猝死者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行担责95%,聚餐组织者担责5%,其他同桌人已尽一般社交安全义务,无需担责。
据报道,2021年2月2日18时许,吴某和几个同事一起,在东莞某公司食堂参加年会聚餐。其间吴某喝了酒。当天20时许,吴某由同桌两人搀扶,送往公司宿舍楼休息。
吴某当晚两次呕吐,室友都帮忙清理了。次日上午,东莞某公司负责人带牛奶鸡蛋到宿舍探视,询问吴某是否喝多。吴某苏醒,但摆手表示不想吃东西。当天13时,室友回到宿舍,吴某听到动静后起床,并进了洗手间。室友随即离开宿舍上班。18时许,室友下班发现吴某晕倒在宿舍洗手间,便呼喊同事救助,并拨打120。急救人员赶到,吴某已无心跳。室友随后报警。
2021年7月,吴某家属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相关方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索赔共计111万多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自行承担95%责任,东莞某公司承担5%责任,其他被告无需担责。
这个判决引起网友关注,有网友说,好久没有看到这样的判决了,这个判决符合老百姓的认知,否则以后人与人之间、个人与集体之间都毫无人情味了。网友的意思,就是发生醉酒死亡的、常见有同饮者被判担责的情形,在网友看来,醉酒死亡不能过度追责。
实际上,同饮者是否担责并不会一概而论,并非在一起喝酒了就有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共同饮酒者责任,就源于这个过错责任条款。通常认为,共饮者明显的过错则体现在恶意劝酒、强制灌酒、将醉酒者放置于危险境地等情形。
换言之,如果存在以下几种行为,同饮者有被追究责任的风险:第—是强迫性劝酒,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第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的;第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到家或医院,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第四是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据介绍,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关于共同饮酒者的救助义务,但从公序良俗上看,共同饮酒者有提醒注意的义务。因为既然能坐到一起喝酒,讲的是感情,基于善良风俗的考量,不能“见危不救”。因此,共同饮酒者具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共同饮酒后,共饮人应当尽到提醒、劝诫、照顾、护送等义务。
从本案来看,法院认为,吴某家属未能举证证明聚餐他人存在恶意劝酒行为,餐桌上正常共同饮酒不构成侵权。聚餐结束后,同桌两人将吴某搀扶回宿舍,认定同桌者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没有过错。法院酌定吴某自行承担95%责任,东莞某公司承担5%责任,其他被告无需担责。
类似的判决也不少见,即一般不会也不能无限扩大同桌责任。这也提醒人们,每个人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要对喝酒可能产生的后果有预见性,如果不胜酒力,就不要因为“盛情难却”而勉为其难,当自我克制。聚餐喝酒是为感情,如果过量饮酒,造成不良后果,既损害健康,也损害了感情。所以,喝酒当量力而行、适可而止。既不要贪杯,也不要一味劝人多喝,以避免意外事件。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