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名53岁男子,见弟妹漂亮起了色心,并强姧了弟妹,真是猪狗不如
真是猪狗不如、禽兽不如!四川资中一名男子,因为觉得弟妹长得漂亮,便垂涎欲滴,想占有她。
结果在一天清晨,男子确认堂弟不在家后,真的跑到弟妹家中,和弟妹做了夫妻之事,随后堂弟报了警。
真实案例回顾:男子甘义(化名)1965年生于四川资中县,小学文化。
甘义觉得堂弟甘伟(化名
)的老婆:曾红(化名)长得特别好看,一副楚楚动人的样子,让他垂涎欲滴,色心随起,一直想占有曾红。
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甘义摸准了堂弟的上下班时间。那天清5点左右,是堂弟出去上班的时间。
甘义为了确保万无一失,事前还给堂弟打了一通电话,确定堂弟确实已经在上班了。
甘义便来到了堂弟的家中,趁着弟妹曾红还在家熟睡,在她意识模糊以及光线昏暗的时刻,和曾红做了夫妻之事。
开始,曾红误以为甘义是自己丈夫的甘伟,事后,甘义竟然匆匆逃离了现场。
这时,曾红才发现,刚与自己做夫妻之事的,并不是自己的丈夫甘伟,而是堂哥甘义,于是便报了警。
随后,甘义主动来到了派出所投案自首。
那么甘义的行为,会构成什么法律责任?属于强姧吗?
司法解释:强姧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概念是暴力、胁迫以及其他手段,本案虽然不符合暴力和胁迫,但是却完全属于其他手段。
那么其他手段,就包括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不敢反抗,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
本案中,甘义与曾红做了夫妻之事,完全是因为,曾红误以为甘义是自己的丈夫。
那么冒充妇女的丈夫来进行的性侵,就属于违背妇女意志,趁被害人熟睡不能识别之机,与被害人发生行为,其行为构成了强姧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将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发后,因甘义投案自首,其实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从宽处罚情节。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而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
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40以下。
那法院是如何判的呢?
最终,甘义被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强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
现此案虽已结案,但是这个案子的发生,还是让人感触很深。
甘义侵害的是弟媳,是自己堂弟的老婆,兔子还不吃窝边草呢,何况是人?
不知道他刑满释放后,怎么面对亲人,如何在村子里继续生活?
对于这个案子,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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