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委会
关于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具体办法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委会制定”的规定,持续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着力营造文明、安全、和谐、宜居生活环境,根据省环委会要求,现就济源示范区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要求通告如下:
一、济源全域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开展宣传活动,采取对辖区超市、商店签订禁止销售烟花爆竹承诺书等措施,确保不出现生产、销售和燃放行为。
三、对违反本通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人,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对违反本通告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按规定处罚和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六、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禁售禁燃规定,积极倡导文明新风尚。中小学校应对学生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
七、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家公职人员应模范遵守,带头执行上述规定,宣传禁售禁燃政策,引导家人、朋友积极抵制违法售放行为。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示范区公安局110举报电话负责受理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群众举报。示范区应急管理局12350举报电话负责受理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群众举报。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