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理30多岁,和女友相恋同居1年多,女友怀孕流产,女方索赔30万

李理30多岁,和女友相恋同居1年多,女友怀孕流产,女方索赔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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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理30多岁,和女友相恋同居1年多,女友怀孕流产,女方索赔30万

人人都向往幸福甜蜜的爱情,希望能够邂逅一段美好的爱情。然而,现实往往总与愿望背道而驰。

在这个通讯便利的时代,想要恋爱不难,但要遇到那个对的人,却还是很难。

有时一不小心,还有可能会侵犯对方的“性权利”、“贞操权”。从而让自己惹上麻烦,伤身、伤神、伤心、伤钱包不说,还可能要坐牢。

今天跟大家分享一个真实案例:

李理(化名)30多岁,在一家婚恋网上注册,想找结婚对象。十多天后,认识了同样来这家婚恋网,找对象的姚芳(化名)。

两人在网上聊了一段时间后,感觉彼此有聊不完的话题,很投缘,而且两人工作在同一个城市cc,相隔不远。于是决定奔现,从线上转为线下。

两人见面后,感觉彼此很合眼缘,加上之前在网上聊了那么久,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见面后就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然后同居了。

两人同居半年多后,姚芳怀孕了,提出要跟李理结婚。

这时,李理却推三阻四,诸多借口,总之就是不愿意结婚。

姚芳一查之下,发现李理早就已经结婚。

但李理解释说,他是结过婚,但已经离异。

姚芳说,既然已经离异,又说爱我,现在我们有孩子了,为什么不和我结婚?

后来,姚芳经过调查,发现李理并没有离异,老家有老婆孩子。

姚芳一气之下,把孩子流掉了,和李理提出了分手,并要求李理向她出具书面道歉,并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0万。

李理不愿意出这30万,被姚芳一纸告到了法院。

那么问题来了,两人本是情侣关系,同居难免会怀孕,而孩子是姚芳自己要流掉的,李理需要承担责任、赔付姚芳30万吗?

有人说不需要,大家都是成年人,恋爱是你情我愿的。

也有人说需要,因为李理欺瞒在先,骗了姚芳的感情。

那么,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

法院判决李理赔偿姚芳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5万元,并向其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如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有关报刊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李理承担。

司法解释:

根据姚芳提交的聊天记录、照片、流产病历等证据,可以证明,是李理恶意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主动来结识姚芳,并多次主动邀约对方和自己同居生活。

李理的行为,明显有悖于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还有失诚实信用和道德准则,侵害了姚芳人格权下的“性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民法里,虽未明确提出“性权利”的概念。但在国外及台湾地区等,都明确提出公民有“贞操权”。

而且,本案在社会所谓以爱情的名义骗色的行为中,具有典型性。该案的特殊性,就是界定伤害的是“性权利”。

因此,经过综合考虑,让李理赔付15万,一是对被告有所惩戒,二是对社会有警示意义。

对此判决,很多人纷纷议论,有人认为赔付15万少了,有人认为多了。

朋友们,你们觉得呢?李理赔付15万是多了?还是少了?欢迎留下你的观点。

PS:本文素材来源于法治现场,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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