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鑫微博因“众筹赔偿款”被永久禁言,律师解读三大焦点问题

刘鑫微博因“众筹赔偿款”被永久禁言,律师解读三大焦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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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30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秋莲与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法院判决刘鑫支付近70万赔偿款。

1月2日晚,刘鑫在微博发文称:“如果有人愿意帮我,我叩谢你们,我会一笔笔记下,希望有机会报答。”她在文章中开通打赏功能,数百人对该文章进行了打赏。1月3日晚,刘鑫表示,该文章打赏已经被关闭,总共收到2.56万元。

1月4日,刘鑫微博账号个人页面显示,“因违反社区公约,该用户处于永久禁言状态。”刘鑫后又开设新账号,再次被永久禁言。

法院判决的赔偿款能通过网络平台众筹?网络众筹的钱该如何使用?微博为何永久封禁账号?对此,律师解读三大焦点问题。

焦点一:法院判决的赔偿款能通过网络平台众筹?

近日,江秋莲在微博发文披露,刘鑫正对法院判决的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申请微博管理员处理和关闭刘鑫的微博账户。刘鑫则通过微博回应募捐称“会公示去向”,称打工挣钱后会全部归还。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才能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由于刘鑫本人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并且此活动也不属于个人发起的公益活动,所以她不得进行公开募捐。此外,这是一种不正当行为,刘鑫应尊重法院判决,积极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履行自身的法律责任,不应该通过募捐的方式让网友来买单。

对此,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王鑫月律师也表示,刘鑫通过微博平台对法院判决的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严格来说,这是变相推卸本应该由她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且有悖于公序良俗,应及时制止。

焦点二:网络众筹的钱该如何使用?

付建表示,由于刘鑫在微博上发起的募捐不是用于慈善事业,这种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属于无效行为,刘鑫应当退还网友众筹的款项。

在王鑫月律师看来,从法律角度,刘鑫的行为不属于募捐,更像是个人求助,募集的款项在法律属性上属于个人赠与,可以由受赠人刘鑫自行支配。但是,刘鑫用众筹的钱支付赔偿款,这种行为无疑违背公序良俗,是对道德底线的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

北京市中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聪分析称,法院判决刘鑫承担赔偿责任,也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她应承担的是涉及人身权利的生命权纠纷的侵权之债,不是一般的合同等其他之债。刘鑫的侵权行为已有法院判决,她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她面向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该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当予以制止。

焦点三:微博为何永久封禁其账号?

对于刘鑫的微博账号被永久禁言,新浪微博社区管理官方微博“微博管理员”称,站方在发现对用户@L-N-X-wisteria 的相关打赏行为后,第一时间主动关闭用户@L-N-X-wisteria 的打赏功能并限制其提现。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募捐的主体应为慈善组织,在微博平台的打赏行为不属于募捐的范畴。

付建律师表示,刘鑫发起网络募捐赔偿款,这违背公序良俗,而且她发文存在隐瞒和扭曲事实,有误导公众、博取同情的嫌疑,因此为了规范网络秩序,微博可以对刘鑫采取禁言措施。

郭聪认为,刘鑫既然注册了新浪微博,就与新浪微博建立了合同关系,也同意了新浪微博的《微博服务使用协议》。当刘鑫违反协议时,微博运营方或其授权主体有权依据其合理判断,不经通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减轻或消除用户行为造成的影响,上述“一切必要措施”包括永久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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