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微商从生产企业购进与连花清瘟胶囊包装相近的“连花清温茶”,用“再也不担心中招”“连花清瘟清热解毒”等宣传信息在微信群销售。近日,浙江嘉兴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利用微信营销群销售“连花清温茶”,其宣传用语引用“连花清瘟”名称及功效,涉嫌构成混淆行为,引人误认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拟对上述微商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线索已移送外省市场监管部门。
当前,随着疫情防控政策的调整和优化,不少居民基于对新冠病毒的判断,开始准备相应的药物、食品等物资。可以说,任何有助预防、抑制新冠肺炎病毒的药物、保健品、食品、医疗器械都可能引发公众高度关注,甚至引发抢购潮。在此情况下,有商家企图“借疫生财”,打着预防新冠病毒的“擦边球”,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购买。对此,监管部门应该及时查处并严肃处理,让制造焦虑恐慌,牟取不义之财的商家尝到苦果。
新冠病毒的威胁尚未解除,流行的新冠毒株显现出传播力强、传播速度快等特点。加之有很多感染者出现发烧、浑身疼痛等症状,公众产生恐慌心理,进而抢购退烧药、抗病毒药、口罩等医疗物资,甚至抢购有“逃过疫情”谐音的黄桃罐头。对于普通人来说,购置相应物资的做法应得到理解与包容。但是,经营者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理当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不能浑水摸鱼,信口开河,更不能打着防疫旗号违规营销,欺骗消费者。
譬如,某种药物或者产品是否对预防病毒具有一定作用,需要专业人士根据临床结果或大量实验做出判定。故在没有权威证据证实以前,谁也不能擅自发布某种产品能够预防或抑制病毒的结论。这既是对自身产品负责,也是对疫情防控、社会秩序、公众知情权负责。如果商家信口开河,肆意蹭“防疫”流量,发布虚假广告,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广告法》,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商品的性能、功能、用途等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广告均构成虚假广告。发布虚假广告的,最高可处200万元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梳理报道可知,所谓“连花清温茶”不过是普通产品,对清热解毒,预防疾病等功效缺乏科学报告、权威结论等合法依据,也没有取得药品的相关批文。该微商的行为既涉嫌虚假宣传,也涉嫌侵犯正规产品合法权益。商家赚取利润无可厚非,但打着防疫噱头给自己的产品贴金,不管是抖机灵也好,蹭流量也罢,都会制造社会焦虑,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其他商家应该引以为戒。
在疫情防控任务依然艰巨的特殊时期,经营者更应以身作则,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如果打“防疫擦边球”欺骗消费者,不仅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会给自己带来巨大的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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