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各地多名投保人投诉称无法提供“阳性诊断证明”遭遇理赔难。投保人郑先生说:“要求提供CT值大于35的核酸阳性报告,简直是‘天方夜谭’。医生告知核酸检测只出‘阴性’或‘阳性’的报告,不会具体标注测量的CT值。即便彻夜排队看病并获得相关证明后,被告知仍材料不全且理赔专员不接听电话沟通。”
过去三年涉疫保险产品不断冒出,对投保人而言多了一些选择和风险保障,对保险公司来说通过产品创新增加了营收渠道。随着进一步优化疫情防控措施,因保险公司面临较大风险和损失,悄然下架相关涉疫保险产品。令人费解的是,处于有效期内的保单,部分保险公司却不愿意理赔,给不少投保人造成困扰,也损害了相关保险公司的信誉。
比如,一种“新冠肺炎隔离津贴版”保险,保障内容包括“新型冠状病毒确诊津贴是2万元”等。按说,投保人一旦确诊感染,保险公司就应该及时理赔,然而,被确诊的投保人却拿不到赔偿。原因是,险企要求提供多种纸质版证明材料,但投保人很难获得核酸检测CT值等全部证明材料。
再如,这类保险中的“确诊”不仅需要核酸阳性,还需要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或方舱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以及胸部CT和血液检查方可认定。但投保人发现,CT和血液检查医生均不给做。从保险公司角度来说,要求投保人提供各类纸质版证明材料,大概是为了规范理赔、防止骗保,但某些要求却脱离实际,医院方面并不提供相关服务。
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搞清楚,一是,相关保险公司在推出涉疫保险产品时,是否对医院方面可提供的诊断证明材料进行过详细调查?如果保险公司未经调查就提出相关要求,对投保人就是不公平的。如果保险公司经过调查仍然设计相关证明要求,就有故意制造理赔难以逃避赔偿之嫌。所以,有必要对保险公司的前期工作进行调查。
二是,保险机构推销保险产品和签订保险合同时,是否向投保人尽到了详细的提示、告知、解释等义务?很多人都有这样的体会:一些保险业务员推销时一味说好听的话,签合同时也不告知风险隐患,不少投保人在未准确理解保险产品和保险合同条款的情况下,稀里糊涂就签字,给理赔埋下隐患。这固然有投保人不谨慎的原因,但主因是保险业务销售不规范。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保险合同大多属于格式合同,如果对合同条款理解有分歧,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或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但实际上,不少保险公司都从利己角度来解释,这是造成理赔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针对“阳性确诊险”理赔难现象,相关保险公司要清醒地意识到,不要因小失大。因为涉疫保险多是保费较少的小保单,如果在小保单上得罪了投保人,不仅会损害企业形象,还影响大保单销售。所以,对保险公司来讲很不划算。从某种程度上讲,这种理赔难在拷问保险公司的良知与诚信——是否从保障投保人权益的角度销售保险,是否严格履行合同承诺?
针对涉疫保险产品理赔难,保险主管部门要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治理,投保人也要勇于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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