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上有消息称中国加大了对高净值人群的税收征管,引发了公众普遍关注。事实上,去年11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就明确提出要“加强对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费服务与监管”,该规定也付诸于实践,比如,今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曾联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发文,开展2022年对“双高”人群抽查。
近年来,数字化浪潮不断涌现,数字时代已经到来,以数字技术不断推进税收征管智能化,对高净值人士也形成一种专业与技术的双重监管。总部设在巴黎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倡导“国与国之间税务信息自动交换”, 并于2018年开始推行CRS系统,目前已经覆盖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本质上是一次个人资产的全球大联网。世界各国的高净值人士很难再瞒天过海,实施各类逃避税收、行贿或者洗钱行为。开曼群岛实施《经济实质指引3.0》,对于年检不符合税收适用条件的注册机构一律不予执行税收优惠,这引起全世界高净值人士的一片恐慌。
中国以金税三期、金税四期为代表的数字化征管系统不断升级换代,旨在构建一个现代化程度更高的数字化税收征管平台,最终建成以税收大数据为驱动力的具有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应用效能的智慧税务,以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手段完成涉税信息共享和税收征管,无疑其中也涉及对高净值人士税收监管的增强。
税收的本质是国民收入分配的调节机制,必须在经济中发挥税收的公平性效应。总体来看,中国个人所得税采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收模式,有效降低了各收入阶层的绝对税负水平,但其对高净值人士的收入调节、维护税收公平性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当然,高净值人士避税现象在全世界范围内都较为普遍。在美国,很多跨国公司的董事长或CEO在财富排行榜上名列前茅,但他们的年薪却仅为1美元,比如FACEBOOK创始人扎克伯格、Microsoft创始人比尔·盖茨、思科CEO约翰·钱伯斯、克莱斯勒总裁李·艾科卡等企业家都是如法炮制。
中国也存在这类现象。这些富豪们多为企业的重要股东甚至控股股东,坐拥庞大金额的股权,却通过“1元年薪”游离于个人所得税监管之外,合法规避缴纳边际税率高达45%的个人所得税。他们需要取酬时,一般通过股息红利方式获取财富,其实际税率由45%降至20%,有效规避了高昂的个人所得税负担。
此外,高净值人士还特别偏好通过设立家族信托进行避税。家族信托是高净值人士经常采用的实现长期财富规划与风险隔离的重要金融工具。高净值人士通过家族信托将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打理,委托资产的所有权就不再属于高净值人士本人,但相应的收益依然根据其意愿任意收取和分配。家族信托有效实现了资产的所有权与收益权的分离,如果高净值人士离婚分家、意外死亡或被人追债,这笔钱都将独立存在,不受任何外在境况变化的影响。
高净值个人还常常通过借款还款等资金拆解手段实施避税甚至逃税行为。这一路径之所以能够存在,原因在于“银税互联”并未成为现实,税收监管方式并未与资金监管手段相关联,最起码目前没有彻底关联。《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识别并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并登记资金的来源或者用途。但上述条款在现实中并未执行到位。因此,高净值人士的资金活动还游离于税收监管之外,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税收的公平性。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目前,个人所得税制度最典型的经济后果是造成了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的分流局面,某种程度上可能出现不公平现象。中国个人所得税劳动所得最高45%的边际税率远高于资本所得适用的20%税率,从而造成了二者之间税负的巨大差异。按照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居民综合所得7级累进税率,当劳动所得较多时,劳动所得的综合税负率就有可能高于资本所得的税负率。此外,对于高收入群体,他们通过各种手段,将不同性质所得进行拆分并转移,即将劳动所得转化为资本所得或其他所得,从而降低了个人所得税的综合税负率,最终导致税收的纵向公平性遭到破坏,不同收入阶层的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
随着数字化推进,以智慧税务的自动算税模式开展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监管,对高净值人士将形成一种有效税收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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