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工作巩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的实施意见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稳步推进我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工作,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工作安排,加快构建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全面摸排认定低收入人口,建立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机制,织密扎牢基本民生兜底保障网。
二、全面开展低收入人口排查认定
各地要以县(市、区)为单位,通过自主申报、入户走访、基层上报、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等方式,对辖区内困难群众进行摸底排查,采集低收入人口的相关信息,做到标准衔接、数据一致。对现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不再重复排查认定,直接纳入我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范围。
(一)低收入人口范围。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家庭或个人,以及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符合“单人保”条件的重病重残人员等。
2.特困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3.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人口。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放宽)的人口,包括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中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保障范围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
4.支出型困难人口。因疾病、受灾、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口,包括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中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保障范围的突发严重困难户。
5.其他低收入人口。当地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刚性支出状况须符合相关规定。
(二)认定机制。县级政府统筹负责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乡镇(街道)受县级政府委托,负责低收入人口认定的受理、审核、确认等工作。村(居)委会负责协助发现困难群众、主动告知困难群众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等工作。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应当自认定之日起进行年度复核和定期核查,视家庭困难状况变化情况予以动态调整。依法对纸质、电子材料进行归档,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的认定,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的认定,按照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进行,程序分别参照现行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相关规定执行。不予认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3.在开展社会救助申请审核、确认工作中,发现申请人不符合其申请的社会救助条件,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人口或支出型困难人口认定条件的,应当告知相关救助政策,经申请人同意后于3个工作日内予以认定。
三、建立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机制
(一)建立动态监测平台。各级民政部门牵头建设并逐步完善我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实现与民政部“金民工程”无缝衔接,形成覆盖全省、统筹城乡、分层分级、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定期更新的动态监测机制。建立完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重点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人口、支出型困难人口以及其他低收入人口开展动态监测。
(二)创新动态监测方法。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可采取日常走访、随机调查、信息比对等方法,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报告并录入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各地要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社会力量开展低收入人口家庭情况随访;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构建多维度、全方位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体系。
(三)完善预警处置机制。对已经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现行救助政策是否依法落实到位。对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其家庭状况变化情况,民政部门要合理设置预警指标,触发预警的,由乡镇(街道)组织工作人员上门核查情况,告知其相关社会救助政策;如有需要,可协助其提出社会救助申请。民政部门要根据低收入人口的困难类型和救助需求,将相关信息分类推送至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据职责提供专项社会救助或帮扶;发现救助情形特殊的,可适时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研究解决;发现低收入人口可能不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核实后依法终止相应救助。
四、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
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以满足家庭基本生活需要为目标,根据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情况,依托现有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和救助程序,按照家庭困难类型依法提供常态化救助帮扶,不断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
(一)基本生活救助。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低收入人口,依法给予相应的基本生活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人口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可以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专项社会救助。
1.医疗救助。对低收入人口中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按规定给予分类救助。对低收入人口出现急危重伤病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2.教育救助。对低收入人口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在校学生,按照规定采取发放助学金、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发放助学贷款、减免相关费用、给予生活补助等方式实施救助。
3.住房救助。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以及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通过配租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优先给予住房救助;对符合当地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及时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保障基本住房安全。
4.就业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人口、支出型困难人口,按照规定落实贷款贴息、税费减免、培训补贴、社保补贴等政策,并通过产业发展、劳务输出、就业帮扶、车间吸纳、以工代赈、技能培训等方式,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可开发公益性岗位进行安置。
5.受灾人员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低收入人口,在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中给予重点救助。同时,加强与其他救助政策有序衔接,推动形成救助合力。
6.司法救助。对申请法律援助的低收入人口,及时核对并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与司法部门共同推进法律援助减证便民工作。对低收入人口中的社区矫正对象等涉法涉诉困难群体,给予重点关注和支持,保障其不因司法救助缺位而陷入法律和生活困境。
7.困难职工帮扶。对低收入人口中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或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落实困难职工救助帮扶政策。
(三)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人口,依法及时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及时化解困难群众遭遇的各类急难愁盼问题。
(四)服务类社会救助。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积极开展社会工作服务,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
(五)慈善帮扶。积极支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财产、设立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面向低收入人口开展慈善帮扶活动。大力支持引导相关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将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慈善帮扶措施延伸至其他低收入人口。
(六)其他救助帮扶。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可根据当地救助政策给予殡葬费用减免、取暖补贴等救助帮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等帮扶措施延伸至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人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建立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县级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要统筹做好低收入人口认定、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相关工作。乡镇(街道)负责申请受理、信息录入、入户调查、发起核对、审核确认、公开公示、政策宣传、档案管理等具体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同。民政部门要统筹低收入人口认定、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并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相关工作;乡村振兴部门要做好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相关工作,逐步实现防止返贫监测范围和低收入人口认定标准有效衔接;财政部门要将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各地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合理安排相应社会救助资金,保障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持续开展;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医保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相关专项社会救助;法院要做好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的衔接工作;工会要组织开展城镇困难职工脱困解困工作和送温暖等活动;残联要组织协同做好残疾人救助帮扶相关工作;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部门要汇集共享开展救助帮扶的各类政务信息,支持社会救助资源库建设完善。相关部门实施救助帮扶后,要及时向民政部门反馈救助帮扶信息,完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共同做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工作。
(三)减轻基层负担。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作和政策衔接,用好信息化手段,避免重复填表报数采集信息,防止层层加码。乡镇(街道)负责指导各行政村(社区)组织村级调查员、网格员等基层力量对辖区内困难群众进行走访筛查。对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民政部门不再重复排查,做到对象互认、数据互通。
(四)加强监督考核。各地要将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成效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考核范围。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举报监督电话等相关事项。要加强社会救助领域信用管理,确保社会救助家庭如实申报,加大对骗取救助资金、物资或服务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追回非法获取的物资、救助金并追究相应责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1月1日
(来源:河南发布微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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