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自己的树违法吗?
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喜马拉雅的朋友,大家好,我是“检小皖说法”普法故事主播朱亮晶,我是萧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给大家分享的故事是《砍自己的树违法吗?》。
在乡间道路及村民的房前屋后,我们经常看到一排排树木,这些树木不仅美化环境,同时也是很多农民家庭经济收入的组成部分,对于大多数农民来说砍伐自家山林、房前屋后的树木出售是很正常的现象,因为这些树木都是自己种植的,自己想怎么砍就怎么砍,但事情真的是这样吗?今天,我就给大家讲述一个因砍伐自己种植树木触犯《刑法》的小案例:
2002年春,某县村民朱某某在自家位于该县某高速公路北侧的土地上种植了三十二棵杨树。2019年正月底,朱某某因身患胃癌,手术急需用钱,且不知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一万七千元的价格将三十二棵杨树卖给他人砍伐。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三十二棵杨树立木蓄积量为57.07立方米。经审查,公安机关认为朱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以滥伐林木罪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受理此案后,作为承办检察官的我多次到朱某某家中,经调查了解朱某某对于砍伐自己的树木构成犯罪表示不理解,在讯问其过程中,朱某某一直重复的问我一个问题:砍自己的树也犯法吗?后经过我多次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朱某某最终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并表示认罪认罚。但看到被病痛折磨的已经瘦骨嶙峋躺在床上呻吟的朱某某,我的内心久久不能平静,一边是严肃的法条,一边是朱某某被病痛折磨及听说自己将要面临牢狱之灾绝望的目光,我该怎么办才能在情与法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呢?最后,鉴于此案中朱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且其砍伐并售卖自己种植树木的目的系用于看病,主观恶性较小,并且案发后朱某某的家人在砍伐地及时补种树木,完成补植复绿,我向领导汇报并提出相对不起诉的建议,获得领导的批准后,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林业局工作人员等各方代表参加本案公开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各方代表均同意检察机关对朱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意见。
2022年9月8日,我再次来到朱某某家中,依法向朱某某宣告不起诉决定,朱某某及其家人衷心感谢的同时主动表示今后不仅遵纪守法,同时也将本案讲述给周边的村民,带领大家一起学法、知法、懂法、遵法,不再滥砍滥伐,共同保护环境资源。
法律有尺度,检察有温度。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情融法,以法护情,贯彻落实了“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充分发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开听证制度的优势,依法行使了不起诉裁量权,通过适用不起诉,修复社会关系,释放司法善意,促进社会和谐,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而办理本案我也充分理解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意义,法律的目的从来不单单是惩罚犯罪,而是通过法律让行为人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上善若水,有时柔性执法更能迸发出强大的力量。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最后,检察官提醒大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屋前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1000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50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5000株为起点。绿水青山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条件,我们应该将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作为财富的源泉,在不破坏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高效利用自然资源创造财富,真正做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总指导 |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主播 | 文字:萧县人民检察院 朱亮晶
审听 |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宣传处
编辑 | 喜马拉雅安徽 高汉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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