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马官员频涉“内幕交易”,股市反腐如何加强?

落马官员频涉“内幕交易”,股市反腐如何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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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徐宝义被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起诉指控中,除了提到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相比逮捕时,还多了一项内幕交易罪。

记者梳理发现,近年来,多名落马官员涉内幕交易罪获刑。官员及亲属关系中频现“股神”,也引起了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的注意。尽管已先后出台诸多政策法规对股市交易进行规范和约束,但仍有官员涉入“内幕交易”。股市反腐之拳着力点在哪?如何才能堵住这种变相的腐败?

专家建议,除了用技术手段对处于敏感期的市场交易加强监测,梳理异常交易账户之外,也应尽可能地使掌握核心内幕信息的人提供更加完备和详细的关联人员。还有专家建言,可以考虑将《证券法》第51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的范围扩大到本条规定的这些人的直系亲属等,甚至可以进一步扩大到某些朋友,并建立知情人员数据库。

“股神”的秘密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0月27日消息,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称,徐宝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在该信息尚未公开前,明示他人买卖该证券,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内幕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年来,有多名“老虎”曾因内幕交易罪获刑,安徽省委原常委、原常务副省长陈树隆就是其中一个通过证券市场牟利的典型。反腐专题片《巡视利剑》曾详细介绍过,陈树隆被吹捧为“安徽股神”,实际上是利用自己熟悉股票、期货交易的专长以及在金融行业积累的人脉资源作案。

专题片披露,他的第一桶金就是打着“弟弟炒股”的名义,利用职权为私营企业主炒作期货、拆借资金提供帮助,然后找私企老板要了一千多万,陈树隆用这笔钱投入股市以钱生钱。之后,他将钱挂在他人账户上,再由其弟弟、侄女多年帮他担任操盘手,陈树隆自己藏身幕后指挥下单。除了炒股,他还为一些企业老板办事,然后以亲戚的名义入股这些老板的项目,从中分红。

经法院审理查明,在担任中共芜湖市委书记、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期间,陈树隆利用履行工作职责的便利,获取相关股票交易的内幕信息。其作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安排他人代其买入相关股票,累计成交额1.21亿余元,非法获利1.37亿余元;陈树隆泄露内幕信息,导致其胞弟陈某堂等人买入相关股票,累计成交额3205.82万多元,获利额3031.17万多元。

如果单看交易金额上,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更触目惊心。2020年年初,反腐电视专题片《国家监察》披露了王晓光成为“股神”的秘密。他违纪违法行为中有一项是内幕交易。和他关系密切的企业主先是违规操纵所控制公司的股票价格,提前告知他内幕消息,而他则以所谓“借款”名义找企业主拿来本金入市,盈利后返还。

检方在指控中提到,2009年8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王晓光利用其职务便利、工作关系知悉或从他人处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直接或指使其亲属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相关股票,累计成交金额共计4.9亿余元,盈利共计1.6亿余元。

此外,经法院审理查明,安徽省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周春雨曾利用担任马鞍山市市长、中共蚌埠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获悉多家上市公司的相关内幕信息后,作为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相关上市公司的股票,累计成交金额人民币2.71亿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59亿余元。

此外,还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白向群,海南省委原常委、三亚市委原书记童道驰,证监会原副主席姚刚等人因内幕交易罪获刑。

“红线”下为何仍顶风作案?

何为内幕交易?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在接受中新经纬采访时介绍,所谓内幕交易,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的违法行为。

梳理上述案例不难发现,内幕交易案往往交易金额巨大,非法获利也非常丰厚,有的获利金额甚至上亿元。

“从投资者角度,内幕交易破坏了市场交易的公平属性,也在一定程度降低了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甚至也在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从制度上看,打破了金融活动正常的秩序,给行业和社会带来危害;当然,对于上市公司来说,也可能损害其形象和利益。”巨丰投顾投资顾问总监郭一鸣对中新经纬如是说。

依照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如果涉及内幕交易,会受到哪些处罚?许峰介绍,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若情节严重的,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记者注意到,《证券法》第191条也对违法从事内幕交易做出规定: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尽管中国已先后出台诸多政策法规对股市交易进行规范和约束,但仍有官员涉入“内幕交易”。对此,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李国平对记者分析道,证券市场上的违法犯罪之所以屡禁不止,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中国法律的特点是比较强调刑事责任,但对民事责任的追究力度太轻。目前《证券法》对内幕交易的民事处罚力度也非常轻。二是“处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的量刑幅度太大,给了法官太大的自由裁量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如何“从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三是虽然《证券法》规定因内幕交易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要求赔偿,但对如何赔偿、赔偿多少、投资者是否可以集体诉讼等没有明确规定,因此索赔比较困难。

向资本市场腐败亮剑

当下,正值资本市场纵深改革的关键期,对于对资本市场负面影响较大的证券腐败问题,更应重视起来。

郭一鸣认为,对于内幕交易的防范,需要监管和法律法规结合,双管齐下。从监管角度,要对证券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涉及内幕信息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同时也需要求其作出相关公开承诺等;从法律法规方面,对于涉及内幕交易而违法违规的,应该继续加大查处和处罚的力度。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资本市场研究院联席院长赵锡军则表示,目前法律和监管对内幕交易都制定了比较清晰和健全的规范。不过执行落实层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加强对掌握内幕信息的核心人员监管,“目前对这些核心人员的要求跟其他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要求是一致的,但这些核心人员由于掌握信息更早,且具备更高的行为和决策能力,应该要进行差异化的监管要求。”

此外,赵锡军还表示,要进一步利用大数据、实时监控等监测市场异常行为的技术手段,完善技术开发使其在防范内幕交易上发挥更有效的作用。

值得关注的是,记者梳理发现,从作案手法上,涉案官员往往将资金和交易挂在亲戚朋友账户名下,或者采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进行交易,他们作案方式非常隐蔽,还采用了大量手段防范调查,为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办案增加了难度。

“涉及官员的内幕交易案不太好查,也是应该重点关注的区域,但很少是常规的内幕交易调查发现的,往往都是因职务犯罪牵扯出来。”许峰表示。

许峰认为,涉及资本市场的官员获取内幕信息甚至未公开信息可能都具有更大的便利性和隐蔽性,仅仅依靠证券监管的力量不足够,多部门联合加大监管或许是个方法。

对此,赵锡军强调,除了用技术手段对处于敏感期的市场交易加强监测,梳理异常交易账户之外,也应尽可能地使掌握核心内幕信息的人提供更加完备和详细的关联人员。另外,要坚持“零容忍”态度,及时发现一个处罚一个,形成震慑作用,还要加强对上市公司高管、主要领导人员的法治意识教育和提醒。

李国平则建言,可以考虑三项措施:一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证券法》第51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的范围扩大到本条规定的这些人的直系亲属等,甚至可以进一步扩大到某些朋友。二是建立知情人员数据库,达到一定级别的政府、国企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自动进入知情人员数据库;上市公司必须主动向监管部门提供知情人员名单;对于上市公司明知或者应该知道属于知情人员而不上报的,发生内幕交易违法犯罪后,对公司负责人从重处罚。三是利用大数据与大数据技术,强化对知情人的监控。

(来源:中新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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