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要引起一般学者对这一小问题的兴趣,以下试约略举出几条《明史》中较为显著的错误,作为例证。
(一)脱文卷二八五《赵壎传》附《乌斯道传》:“傅恕字如心,鄞人,与同郡乌斯道、郑真皆有文名……斯道字继善,慈溪人……子缉亦善诗文,洪武四年举乡试第一,授临淮教谕,入见赐之宴,赋诗称旨,除广信教授,自号荥阳外史。”这一段小传,我们如不参校旁书,便一辈子也不会明白它的错误,以为荥阳外史即是乌缉的别号,“子缉”下一段都是乌缉的传文了。但试一检王鸿绪《明史稿》的传文,乌缉又作乌熙,“子缉亦善诗文”下“洪武四年举乡试第一”上有“真字千之”四字。这样一来,“洪武四年”以下一段便都成为郑真的小传,和乌氏父子毫不相干了。按张时彻《宁波府志·文学传·乌斯道传》:“子熙光,字缉之,为国子监丞,亦以诗文擅名。”《慈溪县志·文苑传》所载完全相同。由此可知斯道子名熙光,字缉之,《明史》作名缉固然错了,《明史稿》作名熙也不能算不错。《明史稿》“真字千之”四字是承上文“与同郡乌斯道、郑真皆有文名”说的。《明史》疏忽,落此四字,便张冠李戴,闹了笑话。
(二)错误卷三《太祖本纪》三:“十五年十一月戊午置殿阁大学士,以邵质、吴伯宗、宋纳、吴沉为之。”故宫出版乾隆四十二年重纂《明史本纪》文同。按宋纳即宋讷,纳为讷之讹文。卷一三七有《吴讷传》。《吴伯宗吴沉传》同见卷一三七。王鸿绪《明史稿·本纪》三只说:“十一月戊午仿宋制置殿阁学士。”邵质不见《明史》及其他诸书,竟不知他到底是什么人。考王氏《明史稿·太祖本纪》的撰人是汤斌。检《拟明史稿》卷三:“戊午初置殿阁学士,以礼部尚书刘仲质为华盖殿大学士,翰林学士宋讷为文渊阁大学士,检讨吴伯宗为武英殿大学士,典籍吴沉为东阁大学士。”据此,邵质原作刘仲质。证以《明史》卷一百十一《七卿年表》,“洪武十五年二月壬戌刘仲质任礼部尚书,十一月改大学土”,再考北平图书馆所藏《太祖高皇帝实录》,“洪武十五年十一月始仿宋殿阁之制,置大学士官,同拜命者宋讷、吴伯宗、吴沉、刘仲质四人”,都足证明《明史本纪》所说的邵质实即刘仲质。《仲质传》附见《明史》卷一三六《崔亮传》:
刘仲质字文质,分宜人。洪武初以宜春训导荐入京,擢翰林典籍,奉命校正《春秋本末》。十五年拜礼部尚书……是年冬改华盖殿大学士,帝为亲制诰文。
刘、仲、邵三字毫无瓜葛,这断不能委为当时手民之误。并且有《七卿年表》的本证在,我们实在想不出错误的由来。
(三)事误卷一三六《陶安传》:“安坐事谪知桐城,移知饶州。陈友定兵攻城,安召吏民谕以顺逆,婴城固守。援兵至,败去。”按《陶安传》出汪琬手,陈友定兵攻城一事,《汪氏传家集钝翁续稿》卷三八《陶安传》作“信州盗萧明攻饶安”。汤斌《拟明史稿》卷一,《太祖本纪》一:“至正二十五年冬十月癸丑,信州贼萧明犯饶州,知府陶安败之。”这一件事,《明史本纪》削去不书。考当时情势,陈友定据有八闽后,只有一次派兵攻明方的处州,被胡深打败,从此就关门自守,自顾还来不及,哪儿还有能力来向外发展,并且是越浙攻饶!朱国祯《开国臣传》亦作“信州贼萧明攻饶安”,就是汪琬撰史稿的根据。《明史》改作陈友定,显然是一个严重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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