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期 |内蒙古“十四五”期间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能耗总量考核

第29期 |内蒙古“十四五”期间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能耗总量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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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能耗强度和总量双控政策 保障“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布。通知指出,优化盟市能耗强度目标设置。自治区对各盟市“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实行“基本目标+激励目标”双目标管理,其中能耗强度降低基本目标为约束性指标。


部分内容如下:


三、实行能耗总量弹性管理

(三)落实国家重大项目能耗单列政策。对纳入国家能耗单列范围的重大项目,其由国家承担的能耗量不计入所在盟市“十四五”期间能耗强度和总量双控考核。


(四)实行自治区重大项目能耗单列。制定自治区《“十四五”重大项目能耗单列实施方案》,加强自治区重大项目能耗指标统筹。自治区层面预留一定的能耗强度指标,对符合条件的国家或自治区规划布局的重大项目实行能耗单列,单列项目由自治区承担的能耗量不计入所在盟市“十四五”期间能耗强度和总量双控考核。


(五)实行能耗强度降低激励性考核政策。对能耗强度降低达到自治区下达激励目标的盟市,其能耗总量在“十四五”期间能耗双控考核中免予考核。


(六)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能耗总量考核。以各盟市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为基数,对各盟市“十四五”期间新增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在能耗总量考核时予以扣除。


(二十七)强化淘汰改造激励约束。充分利用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加价电费资金等渠道,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国家节能工作专项奖励资金等,加大对节能改造、淘汰化解落后和过剩产能的资金支持力度。对未按期完成自治区下达的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节能改造任务的地区实施《管控目录》“两高”项目和高能耗强度项目节能审查缓批限批


(二十八)实施更加有力的节能电价政策。调整完善高耗能行业电价政策和电力市场交易政策。加快取消蒙东地区大工业用电倒阶梯输配电价政策。10千伏及以上高耗能行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自治区确定的高耗能行业用电企业交易电价上浮不受限制。整合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等差别化电价政策,建立统一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对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未达到的根据能效水平差距实行阶梯电价;对高耗能行业限制类产能(装置)用电继续实行惩罚性交易电价。加价电费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节能减污降碳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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