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万元貂皮被快递站当垃圾扔掉,未保价只赔300元?

2万元貂皮被快递站当垃圾扔掉,未保价只赔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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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宁波代女士因价值2万余元的貂皮货物迟迟未到,查看监控后发现货物已被快递站点员工丢弃。后来快递理赔部门联系代女士,称因货物未保价,只能按三倍运费赔付300元。代女士表示不接受,要求全额赔偿货款。目前,双方仍在协商中。

未保价只能按照运费的三倍进行赔付,这类赔偿规则我们丢失快递时,经常会从快递理赔员的口中听到。慢慢的,所有快递公司都理所当然的认为这就是法定的理赔条款,甚至口口相传。其实快递理赔员的说法不一定合法。

该案例中快递公司的法律依据可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因为第四十七条是这样规定的: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

这条款确实是邮政法中的条款,但是针对的是“邮政企业”。中国邮政企业一般指市、县邮政局,是全民所有制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其旗下的快递称为邮政特快专递,即:EMS。本案例中的快递公司是邮政企业吗?虽然我们有时候简称EMS为快递,但是快递企业并非全都是邮政企业,其承运的货物属于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外的邮件。邮政法第四十五条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快递公司是经营性、盈利性企业,不属于邮政企业,所以邮政法的三倍赔付并不适用于他们,他们应该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快递暂行条例》也加持了这一说法,第二十七条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那么民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此处的承运人显然是指的快递公司,而货物的毁损、灭失又是由于快递站管理不当,把貂皮当垃圾扔掉的原因,不属于不可抗力,不属于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合理损耗,也不是因为托运人、收货人的过失。

上条是规定的赔偿责任,那么赔偿金额怎么确定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快递公司和寄件人签署的是货运合同,受民法典货运合同条款和合同的一般条款的约束。所以说,快递公司把貂皮当成垃圾扔掉后,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保价即可视为没有约定,可以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即便寄件人和快递公司签署的合同条款中有“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类似的约定,也可视为格式条款,寄件人可因该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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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涉外法治沙龙

    现在快递行业的问题很多啊

    元葡萄 回复 @涉外法治沙龙: 感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