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及政策解读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及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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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及政策解读
(吉民发〔2019〕47号)

  一、保障对象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符合重残、重病、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如父母有一方不符合以上任一情形的,则不在保障对象范围内);或者父母一方符合重残、重病、失联情形之一的,另一方符合死亡、失踪、非法入境被遣送、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情形之一的儿童。以上儿童指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
  (一)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提供由残联组织发放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重病:依据卫健部门地方病目录和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确定;以及根据医保部门大病保障范围确定。
  (三)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失联时间以向公安机关报告时起算,满6个月后,提供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未联系到失联人员相关手续。
  (四)非法入境被遣送:提供由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提供由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或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死亡:提供由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医疗卫生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或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失踪:提供由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二、认定流程
  (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其他人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件),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查验。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县级民政部门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以部门信息比对或审核相关材料的形式,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失联、死亡、失踪、非法入境被遣送、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等情形进行查验。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部门信息比对工作给予支持。
  2.相关佐证材料不全且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
  4.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终止。规定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规定情形发生变化一般是指: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父或母恢复监护能力的。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超过18周岁的。
  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应征入伍的。
  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5.其他由县级民政部门认定为不再适合发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情形的。
  补充说明:
2020 年年底,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 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 号),在民政部等 12 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 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 号)规定保障情形的基础上, 补充增加“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两种情形, 并对精准认定失联情形等问题做出进一步明确。
有关政策保障事项调整请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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