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05:焦某与甲旅行社、乙旅行社旅游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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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听友236336293

    连带责任是什么意思呢?甲不承担侵权,乙又不承担违约,那各自怎么连带?

    听友319284795 回复 @听友236336293: 1.根据官方观点,该答案前后矛盾。甲不承担侵权责任、乙不承担违约责任,不论焦某提起的系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均不可能构成连带责任。 2.根据李建伟大佬对《旅游纠纷固定》,法院创设性的增设了甲旅行社、乙旅行社构成连带责任,初衷为了保护游客利益,从法理解释,甲旅行社“转让”该旅游合同义务给乙旅行社视为乙旅行社对合同债务的加入。 3.根据观点2,甲旅行社和乙旅行社承担的连带责任系违约赔偿责任。 另,对于连带责任法院是否应当追加被告人,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也不相同:①实体法规定,连带责任既可以要求甲承担,也可以要求乙承担,法院不必追加共同被告;②程序法规定(民诉135条),必要共同诉讼法院必须追加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