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编:第一章(第001至017条)

总则编:第一章(第001至017条)

00:00
12:35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 律本是法

    法考听过您的课,职业了,再来学您的课

    民法李帅律师 回复 @律本是法: 好的

  • 理想哎

    听了您的民法,又来听您的民诉法了

    民法李帅律师 回复 @理想哎: 好嘞

  • 法务小学徒

    感谢李老师分享。

  • 予时光以文明

    请问哪里可以找到讲义,谢谢。

  • 听友390352422

    非著名民法大家!李帅老师最棒!

  • XIY的Lei

    听了您的民法典,特别喜欢,一直希望继续和您学习,终于找到了您讲的民诉法

  • 砚馨墨香

    第十六条 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砚馨墨香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 砚馨墨香

    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